【法治微咨询207期】有强制执行权与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程序上有何区别?

文摘   社会   2024-09-23 10:01   河北  

法治微咨询                         Vol.207

 胡建淼

有强制执行权与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程序上有何区别?


【来信】


胡教师,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是如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及其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与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有何不同?



【回信】    

这一问题我在前几期的“法治咖啡屋:法治微咨询”中已有涉及,现在作统一归纳也是必要的,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正确理解和具体操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对于如何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决定(执行决定)以及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何强制执行程序上,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与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确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是否须作强制执行决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37-38条规定,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覆盖金钱给付义务基础决定的执行和对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的执行;但是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在申请前是否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2011)不作要求。

二是,是否须等待当事人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自己实施强制执行的,无须等待当事人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见《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需要等待当事人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见《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无论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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