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12期】如何理解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文摘   社会   2024-10-28 10:00   青海  

法治微咨询                         Vol.212

 胡建淼

如何理解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来信】


胡教授,根据《立法法》第100条第1款与第10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且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那为何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呢?这一点不好理解。



【回信】      

《立法法》(2023)确实规定了三种“同等效力”,即: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53条);2.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第102条);3.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第102条)。

在上述三类“同等效力”中,前两类人们不会有异议,第三类确实有点不好理解。笔者本人也不认同。但官方的解释是:“虽然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应的部门有指导或领导关系,但在行政领导关系上,国务院部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都属国务院领导,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它们制定的规章也没有高低、上下之分,效力是一样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版第289-290页)这样的解释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权限范围的不同,一般不会发生冲突,但如果发生冲突,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服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理由如下:1.中国不是联邦制,而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不是分权关系,地方服从中央是天经地义的组织原则;2.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而国务院部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国务院领导下行使国务院各方面的职能的组织,是国务院意志的延伸;3.再从立法依据和任务上看,部门规章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并且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91条),而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也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但更多的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或上级地方政府规章而制定。

但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在操作层面就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执行,即当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冲突时,各自按自己规定办事,但如果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地方政府规章抵触的,就服从法律、法规和上级地方政府规章,按“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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