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185期】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文摘   社会   2024-04-22 02:17   北京  

法治微咨询                         Vol.185

 胡建淼

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信】

胡老师,我是民营企业。现在在政策层面,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保护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但在法律层面,对于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权有哪些规定?




【回信】    


民营企业是一种非公有制的企业形态。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平等权主要是指其享有公平参加市场竞争的地位。

关于民营企业的平等权,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法律层面,首先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018)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作为行政法规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有多个条文直接规定和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平等权的保护,如:

第5条规定:“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10条规定:“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12条规定:“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13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69条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可见,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权,不仅是一种政策权利,更是一种法定权利。即将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会进一步促进这方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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