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184期】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聘请律师么?

文摘   社会   2024-04-15 01:20   北京  

法治微咨询                         Vol.184

 胡建淼

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聘请律师么?


【来信】

胡老师,《行政复议法》第17条只规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委托律师,没有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么?




【回信】    

《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这里确实只规定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第三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未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这确实会引出一个问题: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么?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复议法》并没有禁止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委托律师。《行政复议法》第17条是一个授权规范,而不是禁止规范。它授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律师,但没有禁止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委托律师。

第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2017)第28条规定,律师接受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三,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未必全面掌握,不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聘请律师,行政机关也需要聘请律师。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表明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负责,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法治化表现。

第四,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程序而不是诉讼(司法)程序。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一般都是允许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活动。我国如果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一般也会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行政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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