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194期】《行政处罚法》有哪些例外规定?

文摘   2024-06-24 10:02   北京  

法治微咨询                         Vol.194

 胡建淼

《行政处罚法》有哪些例外规定?


【来信】

胡老师,你说过《行政处罚法》与其他单行法律之间的关系,要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除非《行政处罚法》保留了“例外”条款。那么,《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哪些“例外”规定呢?




【回信】    


我确实说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既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也要适用对应的单行法律,并且当它们之间在规定上相互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除非《行政处罚法》保留了“例外”规定。之所以《行政处罚法》要优于单行法律适用,乃是因为《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与单行法律冲突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之规则,否则,《行政处罚法》将被所有单行法律所架空。只有在《行政处罚法》有“例外”规定,或者其他单行法律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单行法律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才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那么,《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哪些“例外”规定呢?我们列表如下:

编号

条文号

原文

例外

说明

1

22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2

23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

级别管辖原则的例外。

3

28

2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违法所得计算标准的例外。

4

33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

“推定过错”原则的例外。

5

36

1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违法行为追责期限的例外。

6

42

1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两人执法”原则的例外。

7

51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当场处罚条件的例外。

8

60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

作出处罚决定期限的例外。

9

73

1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复议、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原则的例外。

10

84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违法行为之处罚的例外。


从上表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对于“例外”的设定权规定得比较严格,原则上控制在中央一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除了第60条,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无权作出“例外”规定,目的在于保证法律规范在全国适用的统一性。

凡允许有“例外”规定,并且已存在“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适用“例外”规定,《行政处罚法》的优先适用性受到一定的抑制。对于作为基础法律的《行政处罚法》,我们既要坚持它的优先适用性,又要把握一些“例外”规定,这是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法治咖啡屋:

胡建淼法治微咨询

栏目

·本栏目是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知名行政法学专家胡建淼,针对法治微问题,提供法治微咨询的平台。

·本栏目是针对法治理论和实务中的“微观问题”、“冷门问题”,面对来自于全国从事国家治理的公务人员,以及从事法律教育、研究、学习的师生提交的问题,进行“短·频·快”不定期的解答。

·本栏目的咨询重点是:国家治理中的法律问题,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接受咨询问题的邮箱是:fzkfw2018@163.com

声明

·本栏目中的解答不代表任何组织的立场和观点,纯为本栏目的学理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有关组织和个人参考。

·凡转载或引用本栏目中的解答文章或观点,务请注明“法治咖啡屋:胡建淼法治微咨询”字样。

  法治咖啡屋

  长按识别二维码

  欢迎关注法治咖啡屋

法治咖啡屋
本公众号由法学教授胡建淼主持。欢迎进入“法治咖啡屋”,让我们一边喝咖啡、一边聊法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