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驿站】 大有行政法沙龙第三期 | 沈岿: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之道

文摘   2024-05-31 12:41   福建  



一、主持人介绍沙龙情况和参会嘉宾

韩春晖教授发言:

各位师友、学友、朋友和网友,下午好!大有行政法沙龙第三期正式开讲,今天的主题是“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之道”。

我们今天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沈岿教授,今天的与谈人分别是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第二位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高家伟教授;第三位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瑞雪老师。今天出席现场沙龙的还有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傅思明教授、韩春晖教授、周婧教授、张效羽教授、金成波教授,以及胡建淼教授,还有来自贵州省委党校的田勇军教授,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的老师以及律师代表,包括我们的博士生、研究生,现场30人左右。


二、沈岿教授主讲

谢谢春晖教授,也特别感谢胡建淼教授的邀请,参加大有行政法沙龙。

今天我会从三个方面来讲,第一个方面是“社会信用建设基本面相”,第二个方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主要构成”,最后是社会信用应该怎样进行法治化的调整。

(一)社会信用建设基本面相

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面相非常复杂,我主要结合三个文件跟大家做一个分享。一是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 21号)[《纲要》];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 35号)[《指导意见》];三是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

首先,关于《纲要》,揭示的第一个方面是“政府-市场-社会-司法”的全方位覆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个方面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实施;第三个方面是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发力”;第四个方面是跨领域的、多个主体来制作信用规范;最后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其次,关于《指导意见》,主要目的在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第一个特点是信用作为监管工具;第二是它的重点的对象是市场;第三个特点是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信用监管;第四个特点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第五个是适用范围的领域化;第六是违法责任与信用修复机制。最后,关于《意见》,该文件的特点在于把信用体系的建设跟国民经济体系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度融合,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社会信用制度的主要构成

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在地方层面上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大致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信用的定义和分类,主要指的是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二是社会信用的形成,涉及到评价以及评价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三是社会信用的管理,包括采集、归集、存储、共享等等。四是应用,包括公开、查询、监管。五是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可以提出异议、要求修复,也有可复议、可诉讼。

(三)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问题

在社会信用建设过程中,面临很多挑战和问题。第一是法律保留形式和立法的模式;第二是“社会信用”的法律定义;第三是权利保护性;第四是社会信用立法本身有没有一个实质合法性的考察机制;第五是如何看待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公私联合问题;第六是诉讼和救济可得性问题。最后是我们现在更大的挑战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信用管理带来的“沁入性”和不确定性问题。


 


三、与谈环节

1.胡建淼教授与谈发言

我认为社会信用第一是有用的,第二要防止被滥用,我们要处理好“有用”和“滥用”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信用是有用的。一个社会不讲诚信是很糟糕的,在法治国家,一个人不讲诚信就可能被记入档案中,往后的生活会处处受限。在某些领域,我们对于一个人的犯罪、违法、违纪等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惩戒。另一方面,社会信用要防止被滥用。首先,防止失信概念本身被滥用,原来我认为失信是法律、法规、纪律无法约束的道德层面,但后来我发现失信这个概念被滥用了,没有比失信更大的概念了。将道德层面的失信和犯罪、违法、违纪一起列入失信的范围,就是对失信概念的滥用,必然会和刑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相冲突,使失信人受到双倍的处罚。其次,防止公职方滥用。失信制度本应该由国家来设定,但是现在这种权力却被滥用,某个行政机关(甚至内部机构)也能够设定失信制度。因此,社会信用建设要守住三条底线。第一,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一定要法律保留。第二,不能剥夺公民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第三,减少时间上的限制,不要总是做出处处受限、终身受限的决定。


2.高家伟教授与谈发言

第一,当前征信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在梳理相关案例材料的时候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社会信用建设无原则、无边界、无底线的泛化,但是法治是要讲原则、讲边界、讲尺度、讲底线。第二,当下我们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关系结构不稳定,新技术日新月异的冲击使我们的规范跟不上,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甚至产生了严重脱节的情况。究其本质在于规律错位,脱离事物本身的性质。当下很多规则看似制定得很好,实际上并不符信用法治建设。所以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去制定符合规律的制度,把各行各业的管理纳入到法治化和科学规律中。第三,讲信用是外在的东西,实际上更是一个道义基础,所以我觉得在学理上公共信义是比社会信用更加合适的表述,因为它是一个公共领域中的以道义为基础的信用关系。信用一词在商业领域是有争议的,它是一种客观的履约能力评价。而在社会的交往领域中,我们用“信义”更能体现社会信任关系。在政府这一块实际上就是信任,是公民与政府之间信赖关系的意思。至于诚信一词,严格来讲,它是我刚才所说概念的基础,在不同领域表述为不同的词语。

3.王瑞雪教授与谈发言

一是惩戒强度减弱,就是因为我们刚刚所说的情况其实是有压缩的,联合惩戒的适用场景在减少。二是惩戒常态化,因为在数字建设的背景下,一切违法行为都瞬间记录并归档,这个行为不以信用为名,所以它常态化了。例如,《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其中一个很好的制度叫首违不罚,并且全面铺开,这个制度全面铺开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技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毫无争议地判断一个相对人是首违还是多违。三是相对人格完整性在技术背景下发展的新风险。在单一执法领域中对公民行为信息的记录,其实是对人的一种勾勒、一种预判,这是一个新的挑战。这些信息可以作为一种行为方式,行政机关将信息直接输入系统,事实上已经高度地把一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压缩了。

四、互动环节

1.傅思明教授发言

感谢各位精彩的发言,我从中受益颇多。我和沈岿老师是同学,沈岿本科就已经在研究西方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他每一步都超越于时代的前列。我们读博士的时候学外语,他在翻译行政法著作,所以我想沈岿老师每一个阶段都在研究一个专题,然后每一个专题都会获得每一个专题的成就,才成就了自己,值得我们学习。


2.毛晨宇老师发言

信用不仅有惩戒作用,其实还有激励作用。但是在激励方面也有一些乱象,例如在信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有些地方设立积分制度,给每个居民一些信用积分,这种信用积分涉及到教育资源分配,信誉积分好,小孩就能上一些好的学校。这个就是我们的激励制度,也需要实现法治化。

3.张效羽教授发言

我之前参与过某部出台的《某规定》,接触和了解到社会信用法很难立,往往会出现违背客观规律的问题。一是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的重复性问题,例如在行政执法中,某一导游犯法或者违规,给他一个处罚,这是一套措施。但是如果导游在被行政处罚后要上黑名单管理,这又要有一套处理意见、说明理由等程序。二是信用监管的编制问题,如果将信用惩戒单独作为一种执法方式的话,是否要像行政执法大队的建设一样,设立一个同样建制、同样人员的信用监管大队,才能实行信用监管制度,我觉得那是不可能的。

 


4.刘威老师发言

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信用监管中的“积分制”在国家治理、乡村治理、社会治理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二是首违不罚适用的领域范围和时间限度问题。

 


5.田勇军教授发言

就社会信用建设过程中法律介入道德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要避免法律万能论,用法律管理道德是社会的悲哀,在到处都是法律的时候,有时候触碰就是高压线。

 


6.邓勇老师发言

从卫生健康领域分享了很多实践经验,包括地方民营医院信用等级评定、医药价格招标采集、药物临床实验监管、医药器械领域信用档案建设、保健食品准入等,急需信用机制的贯彻落实和法治优化。

 


7.金成波教授发言

他基于美国SSN的激励面向,提出“有为政府”的问题。他认为社会信用建设是“有为政府”的重要内容,“有为政府”一定得实现法治,要用法治把“有为”规范起来。


 


8.张莹莹老师总结问题

网友们针对本次沙龙提出了许多问题,包括基本概念问题、关于信用数据的使用问题以及理论基础和实践对策问题。

五、主讲人沈岿回应

沈岿教授首先对与谈人和现场老师的提问做了详细的回应,然后进一步回应了网友提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胡建淼教授、高家伟教授、王瑞雪教授也做了补充完善。

六、主持人韩春晖总结

韩春晖教授首先表达了感激之情,感谢沈岿教授全面、细致且非常具有人文性的分享,感谢高家伟教授勾勒出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主线,即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感谢胡建淼教授为我们指明了社会信用建设的两个基本方向。古人说:“法乃布大信于天下”。韩教授也对未来的社会信用建设提出了法治期望,法治就是最根本的公共信义,社会信用建设就是在普天之下建立公共信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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