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规则
(20101229)
文|纳瑛
事件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案件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随后,为回应台湾法律界人士和民众的诉求与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为适应新时期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变化,发挥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中的更大作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同时更加详细地规定了认可的具体程序,使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的执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3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1条是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该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同时,《规定》第3条规定,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指的是参照适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即冲突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是从司法角度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难题、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务实做法。
《规定》第2条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了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法治评述
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日渐突显。《规定》颁布以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已不能满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时,识别案件属性存在分歧,适用国家法律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所占比例过高,会导致台湾居民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从长远看不利于两岸关系的发展。《规定》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十分必要和重要。
(纳瑛撰。主要参考王建源《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与展望》,《台湾研究集刊》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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