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03期】被法院判决维持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事后改变或撤销么?

文摘   社会   2024-08-26 10:00   北京  

法治微咨询                         Vol.203

 胡建淼

被法院判决维持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事后改变或撤销么?


【来信】


胡老师,最近,我们遇到一个疑难案件,想请您给解答一下我们的疑惑。某企业在自有的工业用地上未经规划审批私建厂房又违法改建为公寓和底商并且出售、出租。因规划部门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情形,我局对该违法建筑做出强制拆除并处罚款的决定。当事企业对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都判决维持了该行政决定。当我们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发现,对于罚款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当事企业无可执行财产而搁置,拆除违法建筑,又由于当事企业已将违法改造的公寓和底商大量出售出租给了个人,势必涉及社会稳定,于是想调整原行政处理决定。但由于该决定已经法院判决维持,我们还可以调整(撤回或变更)原行政决定么?



【回信】    

不可以。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经过法院判决而最终维持的,就受到司法既判力的约束。所谓司法既判力,是指法院一旦作出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司法裁判,受司法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对抗该司法裁判,其他法院也不得作出与此相反的裁判。司法既判力是国家司法权对所诉事项作出的实体确定力,是司法权威性与统一性的体现。

就本案而言,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并罚款的行政处理决定(基础行政行为)已经法院最终判决所维持,原行政执法机关及任何其他行政机关都不得改变该行政处理决定,除非通过司法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改变了原司法判决。

但是在执行阶段,依照《行政强制法》(2011)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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