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191期】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文摘   社会   2024-06-02 21:05   福建  

法治微咨询                         Vol.191

 胡建淼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来信】


胡老师,《行政强制法》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发送催告通知书。当事人对该催告通知书不服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回信】    

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35条、第46条、第50条、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无论是自己实施强制执行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是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还是间接强制执行,都必须以事先催告为前提。不进行事先催告的,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行政强制法》设立“事先催告”程序和原则,目的在于体现和贯彻当事人“自我履行”的原则,给足当事人自我履行的时间和机会。

催告系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由行政基础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为督促当事人在强制执行前自行履行义务,而向当事人书面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35条规定,催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催告书是催告行为的法定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催告,如口头、电话等,不被法律所承认,属于违反法定形式。催告书必须包含完整的有关信息,其中应当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书作出并送达后,事情的发展会有几种情况:1.当事人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不再发动;2.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签订了执行协议书,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结束;3.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而且无正当理由,这样,行政机关应当紧跟作出行政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书不是一个基础性行政决定,也不是一个强制执行决定,它只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通知而已,其实质性内容是对基础性行政决定的重复,并与事后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相一致,因而,当事人对催告书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也不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权利救济已有足够保障,当事人对基础性行政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都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催告书已实际改变了原基础性行政决定内容的,那就可视作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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