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其养老保障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典范意义,此外,德国居民投资偏好及高度依赖第一支柱养老保障等方面与中国有诸多共性。那么,德国养老体系是如何演变的?养老资金主要配置在哪类资产?养老金融产品又有何特色呢?
德国养老金融产品有何创新?首先,住房里斯特作为一种特别的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既符合里斯特养老金产品的标准,又能与普通购房储蓄贷款合同配合,帮助居民为长期居所筹集资金。其次,长期护理保险在德国为全民强制性保险,分为社会和私人长期护理保险,几乎覆盖所有德国居民,社会长护险占主导地位。最后,德国寿险业的投资收益率表现突出,在德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以年金和养老金保险为主,资产配置集中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展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和抗波动能力。
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其养老保障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典范意义,此外,德国居民投资偏好及高度依赖第一支柱养老保障等方面与中国有诸多共性。那么,德国养老体系是如何演变的?养老资金主要配置在哪类资产?养老金融产品又有何特色呢?
1.德国养老金体系的雏形是什么?
德国养老金体系最早是“三支柱”模式。1889年,德国《伤残和老年保险法》的实行标志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其由强制国民参加的法定养老金(第一支柱)、企业补充养老金(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构成。首先,强制性法定养老金来自员工和一些特定自营职业者工资或收入的扣除缴纳,由政府管理、福利水平由州设定,该系统由州和联邦级别的公共公司管理。其次,企业补充养老金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障,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款,可以分为五类不同的模式,这些服务可能由特定雇主(单独或作为团体)或第三方提供商管理。最后,个人自愿养老金指的是个人自愿购买的私人产品,符合资格标准的产品计划可享受国家补贴。
国家法定养老金的覆盖群体较广。根据德国《社会法典》规定,几乎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及一些特定的独立经营者(自由教师、工匠、独立护理人员、艺术家等)均有义务参加法定养老金。此外,医生、律师、零售商等高收入者不属于义务参保人,但这部分群体年满16周岁均可自愿参保;低收入雇员不是义务参保人,但也可以自愿参保。部分特定职业的群体有单独的养老保险计划,不参加法定养老金,例如公务员、法官和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
法定养老保险实际参与度超九成。法定养老保险为绝大多数德国居民提供了老年生存保障,截至2022年末,德国约87%的劳动力参加了法定养老保险计划,其中八成以上的被保险人是强制投保,剩余小部分被保险人是自愿投保。实际上,这一数字低估了德国群众参加法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因为公职人员等养老金参与率并未包括其中,仅以私人方式提供养老服务的人也不包括在内,因此参加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人群或占到德国总人口的九成以上。
德国职业养老金计划普及率过半。职业养老金或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2015-2019年间,德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参与人数规模稳定上升,从2015年的1750万人增长至2019年的1820万人,参与普及率保持在50%以上。截至2023年末,德国约有1943万人参与了职业养老金计划,而在银行和保险行业中,职业养老金计划最为普遍,行业内约88%的员工签订了公司养老金合同。
企业补充养老金有五类不同模式。在德国,企业年金有直接承诺、援助基金、直接保险、退休保险和退休基金五种模式,由雇主单方面决定采用的具体模式。自2002年以来,德国职业养老金的参与人数占比稳定在劳动年龄人口的58%左右,已达到了较高的覆盖水平,截至2022年末,德国总的职业养老金合同达到1650万份。
直接保险是最常见的补充养老金模式。德国职业养老金合同中,直接保险是占比最高的模式,截至2022年末,直接保险合同数量占到全部职业养老金合同量的 53.1%,直接承诺和援助基金占比22.1%,退休保险占比21.2%,退休基金仅占比3.6%。具体来看,直接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雇主资助的公司养老金保险,由雇主承担未来养老金的所有供款,可确保工人获得由雇主资助的额外终身收入;二是通过工资转换的公司养老金,如果雇主不提供第一种服务,工人可以从自己的工资中自动扣除供款,同时雇主必须至少提供投资金额的15%。
个人自愿养老金种类丰富自由度高。个人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购买、费用个人支付,主要为了提高个体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形式多样,包括传统的寿险、银行储蓄计划和投资基金储蓄、股票和房产等,其中符合资格标准要求的计划可以享受国家补贴,例如里斯特养老金。截至2022年末,德国已有超过3850万份私人养老金合同,其中吕库普养老金合同有250万份、里斯特养老金合同1600万份,其他私人养老金合同2000万份。
2.三支柱如何演化为三层次?
德国“三支柱”比例失衡尤为突出。1999年时,德国退休人员总收入中85%的比例来自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5%来源于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0%来源于第三支柱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整体来看,德国三支柱养老体系严重依赖基本养老保险,二三支柱发展不够理想,对比同期美国三支柱养老金占比来看,美国第一支柱占比仅8%,第二支柱占比70%,第三支柱占比22%。
法定养老保险系统收支失衡风险加大。至1999年,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6.1%,而女性的生育率则从1965年的2.5人下降至1999年的1.4人,低于维持人口稳定的替代水平。这种出生率的下降使潜在的养老保险缴费人群减少,同时人口寿命的延长意味着养老金领取者的数量和领取时间不断增加,从而加大了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系统的收支失衡风险。
德国政府养老金支付压力较大。为了维持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系统的平衡,德国政府多次上调养老保险缴费率,从1957年现收现付制引入时的14%,到1998年已经上升至20.3%,然而,缴费率的提高使得在职人员的税负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上升。根据同济大学研究院,如果继续保持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比率)在70%不变,德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可能在2035年接近40%,如此高的缴费率将大大增加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甚至引发养老保险制度的危机,21世纪初,德国政府面临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远高于大部分发达国家。
里斯特养老改革开启养老金模式转变。在支付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2001年5月,德国里斯特养老改革开启,改革核心在于降低第一支柱在养老体系中的占比,并提升第二、三支柱的地位。里斯特改革的目标一是控制法定养老金的缴费率,确保在2020年前保持在20%以下,2030年前维持在22%以下,从而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平衡代际负担;二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确保养老金标准替代率保持在67%以上。为了实现改革目标,政府建立了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将私有化的基金积累机制引入养老保险体系来弥补第一支柱被削弱后民众养老金水平的下降,通过税收减免或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个人参与私人养老金投资储蓄,使民众可以通过个人账户的积累满足部分养老需求。里斯特改革是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引发了德国福利体系的结构性变化。
里斯特养老金为法定养老金减少影响的人群提供保障。里斯特养老金的主要目的是应对法定养老保险收支压力过大问题,并通过补充养老金制度来弥补养老金收入的缺口。任何受法定养老保险义务约束的人都可以使用里斯特养老金,例如雇员、服兵役者、公务员或无薪工作人员。自雇者和没有被法定养老金覆盖的雇员,不能参与里斯特养老金计划。但自雇者的配偶如果是目标群体的一员,其依然可以作为间接受益者而有资格参加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只要每年储蓄60欧元就可以享受政府的全额补助。
里斯特养老金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一方面,里斯特养老金计划采用EET模式,即在缴费时免税,领取时征税,并且具有递延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里斯特养老金计划还提供财政补贴,包括基础补贴、子女补贴和特殊补贴三类,政府每年提供的补贴金额至少为175欧元,最多可达2100欧元。参与者需将年收入的4%存入里斯特储蓄账户,就可以得到政府每年的基础补助;对于有孩子的家庭,2008年以后出生的孩子每年可获得300欧元的补贴,而2008年以前出生的孩子每年可获得185欧元的补贴;此外,政府还为未满25周岁的新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提供一次性200欧元的特殊补贴。以2021年为例,63.4%的受益人仅享受财政补助,1.2%的受益人仅享受税收减免,而35.4%的受益人既享受税收优惠也领取财政补贴。
里斯特养老金发展迅速。自2001年推出以来,德国里斯特养老金合同数量从最初的140万份显著增长,2005年至2011年间,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极大地降低了个人参保成本,里斯特养老金合同数量快速抬升。截至2023年末,里斯特养老金合同的数量已达到1550万份。里斯特养老金作为一种补充性养老工具,在德国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吕库普改革推出以进一步减轻缴费压力。由于里斯特改革仍不足以满足缴费率和替代率目标,2004年,德国推出以经济学家吕库普名字命名的养老金改革。吕库普改革提案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举措,一是提高退休年龄,将正常退休年龄从65岁提升至67岁;二是引入可持续因子,进一步加强制度抚养比率与养老金水平之间的精算关系,减轻缴费压力,促进代际公平。同时,考虑到大多数持有里斯特计划的公民都能享受到退休保障,而未参加法定养老金或没有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群体却无法从中受益,因此吕库普委员会推出了非正式就业群体能够享受国家补贴的个人养老金。
德国退休年龄正逐步提高。经合组织长期模型模拟展示了不同情境下德国公共支出与GDP的比重,可以发现,与提高女性劳动力参与率或将法定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挂钩等其他情景相比,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就业率在稳定养老金制度和减轻财政压力方面最为有效,而吕库普改革的其中一项就是提高退休年龄。2007年,德国政府通过《退休年龄调整法》,规定从2012年起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至67岁,这一过程预计在2029年完成,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压力,并保障养老金的支付能力。提高有效退休年龄对于稳定养老金支出至关重要。改革之后,德国平均退休年龄逐步提高,2013年平均退休年龄刚超过65岁,2024年平均退休年龄平均已到达66岁。
引入“可持续因子”是改革重要措施之一。举措二中的可持续因子反映退休者(即养老金领取者)占缴费者的比重,将可持续因子纳入养老金计算公式即将缴费人数和领取人数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养老金自动化的动态调整,让退休者和缴费者共同负担人口老龄化对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如果养老金领取者的数量增长速度快于缴费者的数量,就会限制养老金水平。此外,为了应对养老金积分价值(EP)可能下降的问题,吕库普改革设计了保护机制,该机制在积分价值增长率为负时启动,确保实际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的水平。同时,吕库普改革还建立了最低养老金制度,以预防老年贫困,确保所有退休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可持续因子的引入降低了替代率和缴费率。受益于可持续因子的引入,目前德国的养老金净额水平为平均工资的48%(即养老金净替代率),德国研究机构Bruegel预计到2040年这一比率将将下降到44.9%。另外,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率也在一定程度得到控制,里斯特改革之初,目标力求在2020年前将缴费率控制在20%以下,2030年前保持在22%以下。尽管缴费率在改革初期经历了轻微上升,但后续总体上成功控制在预期范围内。2012年以来,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率开始逐年下降,近年来稳定在18.6%。
吕库普养老金主要面对自由职业和个体经营者。吕库普养老金计划适用于所有在德国纳税的居民,但主要面向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和高收入人群。由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不符合申请里斯特养老金的条件,也无法领取企业养老金,吕库普养老金提供了有效补充。吕库普养老金也是由国家补贴的私人养老金,但与里斯特养老金不同,吕库普养老金无法获得财政补贴,仅可享受税收减免。吕库普养老金没有缴费上限,节省税款对高收入者有极大的吸引力。值得注意的是,吕库普养老金一经签订便不可取消,且资金只能在退休后按月领取,这确保了养老金在退休期间的稳定和长期性。
吕库普养老合同数稳步增加。吕库普养老金合同数量从2006年开始稳步上升,这一增长反映了越来越多德国自雇人士和高收入者选择该养老金计划,以弥补他们无法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带来的退休保障不足。截至2022年末,德国的吕库普养老金合同总量约为250万份。相比之下,里斯特养老金合同的数量则达到了约1600万份,大约是吕库普养老金的6倍,里斯特养老金在德国养老市场中依然占据更大的份额。
吕库普改革后三支柱逐步转为三层次。2005年1月,《老年收入法》生效标志着德国养老保险体制进入了三层次模式时代。传统的“三支柱模式”根据被保人的类别进行划分,第一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工人和雇主,由政府管理,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保险,为特定行业和职业工人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即私人养老保险和其他投资方式。而“三层次模式”则根据政策采取的税收政策进行划分,第一层次包括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吕库普养老金,确保基本养老;第二层次包括享受税收优惠和补贴的企业养老金和里斯特养老保险,旨在提高养老生活质量;第三层次则为其他非税延的个人自愿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
4.德国养老金融产品有何创新?
住房里斯特是德国特色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2008年,德国《自有住房养老金法》颁布,将个人购建住房纳入里斯特养老金体系,称为“住房里斯特”计划。该计划资金由德国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管理,旨在以免租金的住房作为一种退休保障形式,等同于定期的货币养老金支付。该计划允许参与者在购买或建造住房时动用其养老金储蓄,用于偿还房贷本金和利息。与传统的养老金计划不同,它允许在存缴阶段提前提取资金用于购房,而不仅限于退休后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