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机构必须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吗?

职场   2024-12-14 08:00   安徽  

案情摘要

广东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某公司”)与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远县人社局”)之间就一起工伤认定纠纷展开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焦点在于,佳之朋公司的前员工黄某的职业病诊断是否有效,以及这一诊断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黄某曾在佳某某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初,黄某离职,并在随后的时间里多次在四川省西充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最终于2021年6月7日去世。2022年4月12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黄某为职业性矽肺叁期。佳某某公司收到该诊断证明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
2022年5月23日,黄某的儿子黄某洋依据这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向平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远县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22年7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佳某某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黄某的职业病诊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劳动者可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规定,因为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并不位于用人单位所在地、黄某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因此,佳某某公司认为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无效,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以案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选择的规定。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劳动者确实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能在其他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首先,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在上述规定以外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案中,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具有职业病诊断的资质,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被申请鉴定或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佳某某公司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这实际上是对该诊断证明书的默认接受。此外,佳某某公司还曾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另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其他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这进一步表明其对该诊断机构的认可。
最后,平远县人社局在受理黄某洋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诊断机构并不必须局限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只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其作出的诊断证明书未被推翻或申请鉴定,就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因此,佳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注】本案例表明,司法裁判与工伤认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外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作出的诊断结果亦予以认可,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然而,为确保诊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劳动者仍应遵循法律规定,优先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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