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2022年度委托研究课题研究成果,作者黄延信农业农村部原巡视员为本课题负责人。原文发表在《农业经济与管理》2023年第1期。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总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而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农民生活富裕,这也是亿万农民付出辛勤劳动、为之努力奋斗的根本目标。在市场经济社会体制下,实现农民生活(物质、精神的)富裕的根本路径在于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钱不是万能的,但实现农民生活富裕,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不仅如此,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其他要求的经济基础,更是扩大国内经济循环,实现工农、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作为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个老话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对这个问题要有新的认识,要有新的思维,更要在完善体制机制和扶持政策上有新的举措。
一、2013年以来农民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实施城乡融合发展战略,采取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尤其是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一系列政策措施转化成了农民增收的具体成果,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一是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较快增长。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核算办法,农民收入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7%;其中,人均可支配经营性收入6566元,占34.68%;人均工资性收入7958元,占42.04%;人均财产性净收入469元,占2.48%;人均转移性净收入3937元,占20.79%。2013年至2021年,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有9430元增加到18931元,比2012年增长125.7%,平均每年增长6.9%,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有力地支撑了农民生活的改善。
二是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88元。2013—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6%,比全国农村年均增速快2.3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9.2%,比全国农村居民年均实际增速快2.2个百分点。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持续快于全国农村。2020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20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99元。2021年,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5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1.6%。(见国家统计局网站: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 脱贫地区农民生活持续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有力地支撑了全国脱贫攻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是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持续缩小。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2012年增长96.5%;2013年至2021年,农村居民年均收入由9430元增加到18931元,增长125.7%,年均增速比城镇居民快1.7个百分点。2021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0︰1(农村居民收入=1),比2012年下降0.38,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持续缩小。(见国家统计局网站:居民收入水平较快增长 生活质量取得显著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九)
二、农民收入增长的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
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为改善农民生活、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经济基础,取得的成绩应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民增收客观上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从增收平均数看,在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增收形势似乎还算不错。但请注意:收入平均数对单个农户来说是一个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数据,他只表示某一年农民收入水平的平均状况,单个农户不关心它,对低收入农户它不能说明和解决解决任何问题,没有人能够把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数背后掩盖了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扩大、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多数地区农民的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超过60%的农民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是长期存在、很难解决的问题。
一是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绝对差距在扩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些年在不断增长。但是,不能不看到,虽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对差距在缩小,但绝对收入差距则呈不断扩大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表1),2010年到2021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差额由12506.7扩大到28481元,平均每年扩大1452.2元。其间,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比2016年扩大1711元,2019年比2018年又扩大1704.3元,2021年则比2020年扩大1718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额并没有随着其收入倍差的缩小而收窄,反而呈现扩大趋势,即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绝对额逐年增加。表中数据显示,不仅是在城乡居民收入倍差扩大年份,就是在保持不变和缩小的年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是绝对扩大的,而对此,多数人是没有看到的。这与党中央提出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的要求是不协调的。
表1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表
年份 |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元)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城乡居民收入倍差 | 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额(元) | 绝对差额增加数(元) |
2010 | 18779.1 | 6272.4 | 3.0 | 125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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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21426.9 | 7393.9 | 2.9 | 14033.0 | 1526.3 |
2012 | 24126.7 | 8389.3 | 2.9 | 15737.4 | 1704.4 |
2013 | 26267.0 | 9429.6 | 2.8 | 17037.4 | 1300 |
2014 | 28843.9 | 10488.9 | 2.7 | 18355 | 1317.6 |
2015 | 31194.8 | 11421.7 | 2.7 | 19773.1 | 1418.1 |
2016 | 33616.2 | 12363.4 | 2.7 | 21252.8 | 1479.7 |
2017 | 36396.2 | 13432.4 | 2.7 | 22963.8 | 1711 |
2018 | 39250.8 | 14617.0 | 2.7 | 24633.8 | 1630 |
2019 | 42358.8 | 16020.7 | 2.6 | 26338.1 | 1704.3 |
2020 | 43834 | 17131 | 2.56 | 26703 | 364.9 |
2021 | 47412 | 18931 | 2.5 | 28481 | 1778 |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数据计算整理
所以出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实际收入反倒扩大的情况,这里有一个似是而非的错误概念,就是将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等同于收入差距。以至于不少人认为,近些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小,就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缩小的拐点,这是不对的。道理在于,收入倍差与收入差距不是一个概念。城乡居民收入的基数不同,因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同百分比,代表的绝对数是不同的。如城镇居民收入的基数是4万多元,收入增长一个百分点,其代表的收入绝对数则增长400多元,而农民收入的基数是1万多元,其收入增长一个百分点,对应的绝对数只有100多元。如果希望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扩大,那么,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一个百分点,农民人均收入至少应增长近四个百分点。这告诉人们,不能仅从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的变化来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扩大还是缩小,重要思的是看绝对数是增加还是减少,而不能仅看收入之比的变化,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倍差)变小,就说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缩小了,这是概念混乱,既不符合实际,也会误导社会舆论和政府决策。评估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能只看当年的收入流数据,还要看存量财富的变化,就是资产存量的差距。在所谓一线城市,居民有一套产权房,其市场价值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根源在于城镇居民的房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因而处在不断增值状态。而农民的自有房屋,由于缺少完整的财产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难以体现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处在不断贬值的状态。这也导致城乡居民存量资产的差距更大,对城乡居民生活富裕程度产生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二是农村大多数农户收入水平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从不同农户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关系来看,60%的农户收入达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五等份分组(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2021年,20%的低收入组人均收入为4856元,20%的中低收入组人均收入为11586元,20%的中等收入组人均收入为16546元,20%的中高收入组人均收入为23167元,20%的高收入组人均收入为43082元。数据表明,占农户总数60%的前三组农民收入没有达到全国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是18931元,如果将农民收入水平按十等份分组,估计可能有近70%的农户收入达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高收入组农民收入是低收入组农民收入水平的8.87倍,是中低收入组的3.72倍,是中等收入组的2.6倍,而且这种状况不知何时可以得到根本改变,这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在。三是多数省份农民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收入情况来看,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只有9个地方农民收入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京津沪、辽鲁苏浙闽粤),22个地方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表2)。农民收入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个省市,包括三个直辖市和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而全国的粮食主产区省份和中西部地区省份,农民收入都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区域经济差距不断拉大。尤其是,吉林、黑龙江两省由于人均占有耕地资源数量多,享受的政府农业补贴多,加上政府实行保护价收购粮食等,多年来,这两省的农民收入水平一直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现在则达不到全国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这个现象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表2 2020年各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表
省份 |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省份 |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省份 |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河北 | 16467 | 湖北 | 16306 | 上海 | 34911 |
山西 | 13878 | 湖南 | 16585 | 北京 | 30126 |
辽宁 | 17450 | 广东 | 20143 | 天津 | 25691 |
吉林 | 16067 | 海南 | 16279 | 重庆 | 16361 |
江苏 | 24198 | 四川 | 15929 | 内蒙古 | 16567 |
浙江 | 31930 | 贵州 | 11642 | 广西 | 14815 |
安徽 | 16620 | 云南 | 12842 | 西藏 | 14598 |
福建 | 20880 | 陕西 | 13316 | 新疆 | 14056 |
江西 | 16981 | 甘肃 | 10344 | 宁夏 | 13889 |
山东 | 18753 | 青海 | 1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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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16108 | 黑龙江 | 1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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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整理
四是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趋势。从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增长情况看,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距巨大,超过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20年,浙江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30元,甘肃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0344元,前者是后者的三倍。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只是一年的收入差距情况,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来看,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个差距是不断扩大、逐年累积的。结果是东部地区的农民越来越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总也赶不上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的幅度,导致东西部地区农民富裕程度差距越来越大,这是地区发展不协调的真实写照。从目前经济发展态势看,农民增收形势并不乐观,尤其是如何增加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难度很大。从家庭经营收入来源看,初步核算,2021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143670亿元,比上年增长8.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3086亿元,比上年增长7.1%;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7.3%,而第一产业就业的劳动力为17072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口数的22.8%。从总量可以看出,超过全国60%的农村人口创造了7.3%的国内生产总值,农村人均劳动生产率远低于非农产业,这种背景下,农民要实现收入快速增长是不现实的。(见2021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就是说,在农民人均占有农业资源较少、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情况下,人均可供出售的农产品剩余不多,希望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来增加收入是不现实的。具体来讲,在现有农业技术条件下,农产品产量相对保持稳定,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出售价格相对稳定,农民来自农业的家庭经营收入在今后一些年份,将只能起到稳定收入水平的作用,对收入增长的贡献或将是非常有限的。我国传统的产粮大省,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内蒙的农民收入都没达到全国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也说明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难以承担支撑农民收入增长的任务。从全国看,如果农村人口不能快速、大幅度地真正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不能持续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人口人均占有的资源量不能显著扩大,农业劳动生产率将难以提高,靠从事农业生产增加收入将是困难的。从工资性收入来源看,目前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比最高,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近两年多的实践表明,受疫情冲击、国际贸易动荡、产业链供应链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尤其是建筑业、交通运输、旅游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灵活就业受到显著影响,对就业需求减少,直接影响农民外出就业,同时,也对提高工资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农民外出务工对收入增长的贡献受到制约。(城市的快递业则是个特例,该行业的就业量可能随着外卖下单量的增加而增加)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251万人,比上年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17172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2079万人,增长4.1%。农民外出就业人数增量的减少,将直接制约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从转移性收入来源看,受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刚性支出增加等影响,对农民的补贴不可能大幅度增加,对农民增收贡献微乎其微。2022年政府在已有补贴的基础上,先后两次增加200亿对农业的补贴,落到2亿经营主体头上,每个经营主体只有100元,大体相当于一个劳动者在农村一天打工的收入。落到每个农民头上,人均只有30多元,只占农民收入的很小份额。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整体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对企业减免税费等,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幅受到制约,政府用于保民生的财政支出刚性增加,政府的原有补贴不减少就不容易,靠政府增加转移支付支撑农民收入增长将是非常困难的、不现实的。从财产性收入来源看,长期以来,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比最低,2021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只有469元,仅占2.48%,仅为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481元的13.5%。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受制度制约,农民的大量资产存在归属不清、缺少合法的产权证明,不能进入市场交易,是沉睡的资产,不能变现,不能体现应有的市场价值,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路子基本不通。这方面,土地、资本、人才等各种要素何时能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还难以预测。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讲话指出,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结合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状况,今后一个时期,要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在城乡居民之间,重在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在地区之间,重在提高农业大省、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这是收入水平的洼地);在农民中间,重在提高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要实现农民收入增长,首先需要理清农民收入来自哪里?在传统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收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收益分配,每年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对全年的经营收益分配进行核算,称为年底决算,确实存在收入分配问题。但是,由于制度的制约,农民的收入一直难以增长,长期处在较低的水平。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4元,而且主要是农民从生产队所分到的实物折价。本人从小生活在黄河故道北边的农村,也曾担任生产队的干部,我所在的生产队经营状况在当地算是中等偏上的,生产队每年夏收后给成员分小麦、几斤大蒜,夏天分一些辣椒、茄子等少量青菜,秋天分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杂粮,还有萝卜、大葱、白菜等可以在冬天储存的蔬菜,分配的主要是大宗口粮作物地瓜,还分配可用于烧火的柴草(如高粱杆、棉花柴等),麦秸和豆秸等生产队饲养牲畜要用,是不分给农民个人的。除大宗的口粮作物地瓜外,其他农产品基本是按每户人口多少平均分配,地瓜则是70%按生产队人口多少平均分配,30%按每户劳动所得工分多少分配,也就是按劳分配。我所在的生产队虽然相对好一些,年底决算时,每个工日的报酬也只折合两毛多钱。生产队之所以不给农民分配现金,根本原因是生产水平低,农民维持生活急需的是实物农产品,分配实物可以即时满足农民生活之需。同时,政府实行关闭自由市场的政策,也不允许生产队到自由市场随意出售农产品。即使生产队通过向国有商业机构出售农产品获得一些现金收入,要用于购买集体生产必需的农药(当时农作物生产用种主要是自留种无需购买)、农具(犁、耙、镂、耕绳等),打场用的杈把、扫帚、扬场锨,添置必要的大牲畜等,没有现金给农民分配。我所在的农村地区就没听说有生产队给农民分配现金。有的只是集体经济组织中余粮户与缺粮户之间的余缺现金找补。缺粮户是家庭人口多(尤其是小孩多)、劳动力少的农户,按人口分配的农产品实物多,但参加集体劳动的人少,挣的工分少,生产队分配的全部农产品折价到每个工分多少钱,其实物折价多于工分的折款,需要向生产队找钱。余粮户的情况则正好相反。我所在的生产队,年终决算时扣除实物折款后,少数农户能从生产队得到几十元现金,部分农户能弄个“平”,做到“两不欠”,部分农户则要欠生产队的实物折款。由于余粮户的应得款与缺粮户应退给生产队的款额正好相等,为了减少麻烦,就在余粮户与缺粮户之间找补平衡。一般农户的货币收入则来自于参与市场交换。自家喂养的母鸡下蛋,舍不得吃,偷摸在市场上出售,或者是自家喂养的几只羊出售了,或者是自家喂养的一头猪,过年过节时宰杀了,卖给街坊邻居一些,平常农户家庭是没有现金收入来源的。1978年改革前,农村发展的严峻现实雄辩的证明,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实现农民收入普遍、快速增长只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美好愿望。改革开放以来,在实行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尽管没有任何组织、单位、企业给农民分配收入,但由于改革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产,同时,实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多数农产品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格较计划经济时期有显著提高,有力地支撑了农民收入增长;还由于改革城乡社会管理体制,农村劳动者不仅可以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就业,还可以在本地为其他经营者提供劳务服务,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结果是农民收入普遍有了持续较快的增长,实现了从贫困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并且不同农户在差别增收的同时实现了普遍富裕。那么,在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收入来自哪里?农民增收,既不能通过制造假币来实现,也不能通过抢夺等非法手段来实现,也不能靠别人施舍来实现,靠政府转移支付增收总体上不现实。过去四十多年农民收入增长的实践雄辩地告诉人们,农民收入快速增长来自农民的辛勤劳动和付出,来自市场化改革,来自一个行为、两个字——“交换”。体现在通过交换产品、交换劳务、交换财产增加收入。首先是农民增加了在市场上交换剩余产品的数量,换来了合理合法的收入。从改革开放之初政府减少向农民统购派购粮食等农产品的数量、逐步提高国家收购农产品的价格,到取消国家收购任务,实行市场化收购,增加了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数量,农产品价格也不断上涨,支撑了农民收入增长。当然,农民来自经营农业生产的收入多少,取决于农民满足自己消费后剩余农产品量的多少和出售产品价格的高低;农民满足自己消费后剩余的农产品越多,市场价格越高,农民来自这方面的收入就越多。反之亦然。其次是农民增加劳动的交换,换来合理合法的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勇敢地走出农村,离开农业,逐步冲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通过提供劳务获得工资性收入。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参与劳动交换的人数和劳务报酬的高低。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1年,全国有超过2.9亿农民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农民外出务工月平均工资达4432元,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就业者,工资水平更高一些;在北京家政服务业保姆月工资在6000元以上,月嫂工资更高。2021年,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7958元,同比增长14.11%,占42.04%,既是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也是增收的主要来源。再就是增加财产的交换,换来合法收入。农民将其所有闲置不用的、别人需要的财产出售,可以换来合法的收入。农民最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是土地和房屋,目前的现实是,农民有的财产归属不清,有的有财产无产权,缺少政府颁发的合法的所有权凭证,有价值的资产不能进入市场交换,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比最低。2021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69元,只占农民收入的2.48%,占比最小。浙江、江苏省农民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占比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如江苏省苏州市农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到20%左右。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的基本思路如下:一是鼓励支持农民参与市场交换。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农民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农民参与市场交换过程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每个个体能够为社会其他成员提供财货和服务的多少。一个农户为社会其他成员提供的剩余产品和劳务越多,其获得的收入就越多。而且通过参与市场交换,农民还可以获得进一步发展增收的市场信息和机遇。在人们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市场体系下,假如一个人维持完全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不与其他人发生任何交换关系,则这个人就没有用货币表现和计量的收入。要创造每个农民个体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制度实现其收入增长的机制。农民不参与市场交换,就失去了增加现金收入的渠道。不同农户的收入水平,因其所占有和使用资源要素的多寡不同、对市场机会的判断不同并因而采取的努力不同而有所差别,不应该也不可能实现一个人为设定的收入增长指标。二是鼓励引导农民通过劳动增收致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在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需要调动每个农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和释放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潜能,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个人劳动增收致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现途径。希望从富人蛋糕上切一块让低收入者富起来的想法是违背人的行动规律的,肯定是行不通的。对农民个体而言,其收入不存在所谓分配问题,只存在是否愿意付出劳动致富的问题,只存在随市场交换关系的变化不断变化的问题。靠收入再分配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体系下农民普遍增收致富问题。否则,农民就可以等着政府调整收入再分配来增加收入。由于不同农户拥有资源多少不同,对市场预期不同,家庭经营项目不同,他们的收入差距是客观存在,不同农户不可能同步富裕,亲兄弟也做不到同步富裕。就农民群体的收入增长而言,共同富裕总是在个体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不同农户的收入普遍增长了,也就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且是在差别富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在实行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下,率先实现增收富裕的农民个体越多,则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范围越大,率先富裕的农民的收入水平越高,则农民共同富裕的程度越高。不同农户收入增长有差距并可怕,这正是引导人们发奋努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如果干与不干都一样,人们就会失去勤劳致富的动力。三是加快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要富裕农民,就必须减少农民。过多的人口留在农村和农业领域,生产的农产品仅够自己消费,没有剩余可供出售,就不可能有货币收入。农业人口减少了,人均占有农业资源的数量增加,农业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剩余会增加,出售产品的收入自然会增多。实现农民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从农村向城镇转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只要人们(不只是农民)有稳定就业和收入,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口,就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与原居住人口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子女就学享受义务教育、入托、参加社会保障等。当前,应当优先允许已经在城镇就业多年的农村居民及其共同生活人员在就业城镇落户,同等享受政府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当前,应继续实施行之有效的强农惠农政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不断提高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增加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等补贴。从建立高水平市场经济体系、形成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机制来看,建议如下:一是加快农产品生产流通市场化改革,真正实现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粮食等农产品的价格。实现由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格,是建立高水平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突破。政府管理者需要转变观念,要有勇气,在粮食这一大宗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多一些市场调节,少一些行政干预,少一些补贴、限价。真正放开农产品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不再搞所谓的最低收购价,看似为了保护粮农利益,实则不然。在实践中,对多数小规模农户而言,最低收购价实际上是他们出售粮食的最高限价;有了最低收购价,价格就是已知的,这个产业对增收的作用就大大减弱啦。在粮食的消费环节,越是供应趋紧的时候,越要坚持放开市场粮价,绝不实行最高销售限价。通过市场机制将消费者的收入转化为农民的收入,其效率、效果远高于、好于政府为农民发放补贴。在经营理念上,应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条,做好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营销、品牌创建等,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一体化经营,通过多次增值实现收入增长,尤其是粮食这种大宗产品,只卖原料效益是不会高的,收入也很难增长。二是赋予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重要的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文化、古建筑等有利条件,开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如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旅游业结合、文化与旅游业结合、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宿经营等。这样,可以提高农村资源利用的效率,提高产业融合发展的效益,对增加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无疑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此,要多给农民一点宽松的发展环境,少一些行政性管制,尤其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管理应加以清理。同时,保持农村生产经营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农民发展各种生产经营有可信的稳定预期。要通过市场机制为农民非农就业创造机会。农村贫困家庭一人在非农产业就业,就可以实现全家脱贫,一般农户家庭一人在非农产业就业,就可以实现全家增收。要把增加农民非农就业作为促进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目标。一是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家创业的制度环境。现实中,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的主体是民营企业。目前我国每年新增就业岗位的80%是由民营企业提供的。可以预言,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民营企业仍将是提供社会就业机会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的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要进一步为民营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鼓励冒险和探索,宽容失败。要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取消民营企业家(广义)创业限制,应制定民营企业创业的负面清单,真正做到法无禁止企业家可自主投资创业,取消不利于企业家创业经营的体制障碍和不合理管理规定,尤其在城市,管理者要转变观念,居民要就业,生活要方便,政府管理者要脸面,限制灵活就业的管理方式亟待改变。二是要完善对企业家的产权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财产权是中等收入群体对社会信心的主要来源,保护好产权、保障财富安全,才能让他们安心、有恒心,才能稳定他们的社会预期。必须加强产权保护,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2016年5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的讲话)。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企业家的产权要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全面保护、平等保护,创造民营企业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稳住市场主体的预期,使他们放心投资创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三是要完善对农民参加非农就业的技能培训机制。使有非农就业意向的农民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增强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竞争力,相应的得到较高的劳务报酬(各行各业都是这样,木工、电工、水暖工、汽车驾驶员、泥瓦工、厨师等)。北京月嫂工资低的每个月过万元,高的达到1.8万元;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培育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培育现代产业工人,这是当前和今后企业发展需要的。取消最低工资制度(理论和实践上已经证明,少部分人高工资,会减少劳动力就业数量,导致更多人难以就业,没了收入来源。),坚持市场化自主择业,协商确定工资水平,须知,工资水平是由劳资双方谈判确定的,政府作为第三方强制规定最低工资水平是不应该的。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强调: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应从两方面深化改革,尽早取得制度性突破。一要深入推进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制只是阶段性改革,不是改革的封神之作。要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改革在农村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农村的各类财产确权登记,建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把财产权确给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农民,使农村不再存在无主的资产,不再存在归属不清的资产,不再存在不合法的资产(有财产就有合法的产权凭证)。为实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奠定坚实的产权制度基础。二要开放产权交易市场,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党中央建立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放活农村的产权交易,尤其是要尽早放活农村的宅基地、农房市场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扩大到外部,由农村内部扩大到城乡之间,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促进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平等交换”(2019年3月8日习近平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讲话)。农村的产权市场和交易必须向城市人开放,向高收入者开放,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资产的真正价值。从社会角度讲,农村的资产通过市场盘活,比闲置好;对农民而言,其欲出售的资产,卖个高价比卖低价强,何乐而不为。应以此盘活农村的资产,使农村不再有闲置的资产,不再有错配的资产,实现农村资产增值,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改革开放到目前,可以称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上半场,实现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城门”向农民开放,畅通了生产要素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现在开始,改革开放应该进入下半场,实现“农门”向城镇居民开放,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畅通土地、人才、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平等交换的渠道,进一步激活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释放经济发展的内在潜力。在这一过程中,既可以为农民非农就业增加机会,又可以直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现在,一些人守着不合时宜的城乡分割的传统观念,限制农民处置自己的合法资产的权力,不仅是对农民的制度歧视,而且同时也堵死了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路子。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主要靠政府的各项补贴。但是,从实践看,增加政府补贴的难度大。首先,政府的财政收入要来自对企业的各项税收,在疫情冲击、国际贸易形势动荡不稳的背景下,企业经营面临资金链、供应链断裂的困境,企业能够存活下来已属不易,经营效益普遍受到不利影响,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帮助纾困解难,政府加大了财政开支范围和力度,在政府的刚性支出增加、财政收入不能相应增长的背景下,靠扩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来增加农民收入总体上是不现实的。其次,长期实施转移支付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将是不可持续的。一定要想清楚,富帮穷,多数人帮少数人相对容易,但少数人帮多数人就是另一回事。我国农村人口人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靠增加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增加农民收入,总体上是不现实的。从观念上,应少搞些收入转移支付,多一些市场化交易。政府应重点提高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发展农村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事业,改善农村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条件。2022年10月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