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隐患那种习以为常的无视;而改善只是举手之劳,关键是有人管,看来只有“责任倒查机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百科   2024-10-24 10:1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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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应急管理部举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4402起、死亡13412人

按照2023年通报的事故类型占比,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在占比中超过50%,那么据此数据占比推理,今年前三个季度死亡13412人中有大约6700人左右死于高处坠落伤害事(不一定准确)。

在今天的施工现场高处坠落的隐患多吗?跟着我的相机,看一看最近一个建筑工地存在的预留孔洞无防护措施的场景吧。

一个建筑施工现场,一座正在建造过程中的办公大楼,正在建造中的大楼平台在施工。作业人员像往常一样忙碌着,不认为现场有什么隐患。

平坦的平台上,有两处存有预留孔洞的楼梯道和电梯井,作业人员就在预留孔洞的临边作业和走动,他们没有感觉有任何的问题。

预留孔洞的四周没有搭设临边防护围栏,也没有铺设安全网进行防护,也没有人身上穿戴安全带,更不要说挂安全带了;作业人员正常的在孔洞周边作业或行走,戴白色安全帽的管理人员也习以为常的在孔洞边上在观察着什么。

预留孔洞周边摆放杂乱的材料,随时都有绊倒人员,或被碰倒发生物体坠落的风险,但是,没有人感到有什么问题,大家习以为常的在忙活着自己的工作,一点也意识不到高处坠落的隐患和风险始终伴随着自己的工作过程。

两名佩戴白色安全帽的管理人员在作业活动的边上在商量什么事,是在讨论怎么样改善现场的作业环境吗?是在讨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堵住这些预留孔洞吗?显然不是!

其实解决这样的隐患的办法是有的,也很简单。我们来看看一位网友发到网上的针对预留孔洞采取的简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吧。

钢筋模作业过程预留的孔洞形成。

根据预留孔洞的尺寸,用脚手架管搭设方格框架后铺设安全网。

根据搭设方格框架和铺设安全网的重量选择采用吊车或人力将安全网架设在预留孔洞上。

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像这样可以造成人员高处坠落伤害的隐患还不是重大事故隐患呢?这样的隐患是不是本不应该出现,当出现的时候是不是应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呢?当然应该是!那么,为什么施工组织者没有这样做呢?而是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些预留孔洞会出现,而不提前采取措施,没有提前采取措施,当孔洞出现了仍然不采取预防预控措施,而是熟视无睹,就当没有这些隐患一样。这些无防护的孔洞,即可能是作业人员坠入深渊的通道,也可能是管理人员通向牢狱的通道。

20三中全会关于安全的部分是这样描述的:“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

首先是风险排查整治这个环节,风险排查对于施工单位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工程设计阶段对整个项目的风险识别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第二阶段是单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阶段,这个阶段是根据施工总设计结合单项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并制定针对性防护措施;第三阶段是施工方案实施阶段,这个阶段既是对执行方案过程的符合性检查验证,及时发现偏差并及时纠偏,这个阶段也是对施工方案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验证性和完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对施工单位的风险控制尤为重要!

而在风险排查整治这个环节,如果未将风险识别出来,或对识别出的风险未制定针对性可操作的防范措施,这就是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及批准人员的责任。当经过批准生效的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出现偏差或出现新的隐患,那么就是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结合上面楼层施工存在的隐患来分析一下。

1、这个项目在编制施工方案时,是否编写制定了对楼梯口、电梯口、临边的识别及防坠落措施?如果没有制定防坠落措施,这既是施工方案编写技术员的责任,也是参与审核的工程师、安监部门及批准技术负责人的责任,按照“责任倒查机制”的要求,就应当按照这个职责链条进行问责。

2、如果施工方案中对楼梯口、电梯口、临边等风险进行识别并制定防坠落措施,那么就要问为什么这些措施没有落实?谁应该对此负责呢?

我们来看是谁的责任:

1.《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规定:

(六)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通过这个文件要求,我们知道施工技术方案的执行是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落实的,也就是技术负责人及工程师要对自己负责编制的技术方案执行过程进行“实测实量实验证”的符合性检查验证,对检测出来的偏差,立即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并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验收,也就是要进行“过程检验”这是工程技术人员法定的职责,不可不做!

请阅读《遏制特重大事故的不二法门—— 施工方案(执行)符合性检查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通过安全生产法,我们知道生产经理要对施工技术方案的落实和安全设施标准规范的执行负有责任的。

请阅读《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梳理四个安全责任体系的由来及如何运作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通过这个规定,我们知道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并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这里的项目负责人就是项目经理。这也是为什么我这几年写文章一再提醒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施工技术方案,并根据方案中的具体措施列出检查验证清单,拿起测量的量具,对照检验清单,进行“实测实量实验证”的施工方案(执行阶段)符合性检查验证,并且发出符合性检查验证监督报告,监督报告要向项目经理、技术总、生产经理书面报告,这样的符合性检验机制,不但是遏制事故的利器,也是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法定的职责,不能不做!

请阅读《遏制建筑工程特重大事故发生最有力的利器——“实测实量是验证”的施工方案(执行)符合性检查验证

依据这三个文件或法规,对这个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并未及时整改来问责:

技术支撑体系有责任——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有缺陷,或未对施工技术方案执行过程进行符合性检查验证。

生产组织体系有责任——未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和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安全监督体系有责任——未对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方案和规范标准进行检查验证并提出整改要求,以及未依据职责对各个负有安全职能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考核,以确保各个负有安全职能部门及人员正确准确履职。

作业人员有责任——面对一眼就可以识别的隐患,未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或拒绝冒险作业。

行政保证体系有责任——未能采取措施有效落实各个体系或职能落实各自安全职责。

如果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故,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如果按照事前“责任倒查机制”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理呢?

正在施工现场的工作者——你按照你的岗位/工种职责履责了吗?

不要忽视20三中全会中这句话:“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

既然在文件中有这句话,也就意味着已经有了“责任倒查”的机制,并且会在今年,以及明年开始执行,并会以抓典型的方式推进这句话的落实,所以,在工程建设工作中具有安全职责的各个岗位的工作者,要慎之又慎,仔细梳理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并将自己岗位职责与自己所承担或负责的工作项目或内容结合起来,梳理出自己岗位履职清单去履行职责,并根据工作的变化或现场的变化随时调整自己的岗位履职清单,以确保自己安全地工作,并确保自己所负责的范围是安全的,不要事到临头才后悔。相信从现在开始,特别是明年开始会有更多的人因为未按照职责履行职责被“倒查”,所以,从现在开始就要养成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的习惯。

通过行政保证、技术支撑、生产实施、安全监督等管理岗位人员的正确、准确履职,再加上作业人员履行法规赋予的权利,以及行为的自控(我认为行为自控在预防伤害事故非常关键!),下面这张图片中的隐患得到整改,并在今后的工地上不要再出现这种低级的,一眼就可以看看出来的隐患再在现场存在吧!

隐患是固有的,风险是随机的,危险无处不在,只有正确行动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由此看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还必须配上“责任倒查机制”才能有效运行。也就是今后应当是“三机制”运行,即:“双重预防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是确保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的关键!

导致伤害事故的原因就是——“图省事、嫌麻烦、想当然、没人管”。而解决事故的措施很简单,有些解决问题的措施只是举手之劳,关键是要有人去管,有人去做!隐患在现场,事故发生在现场,一切工作到工作面去,行动大于一切,从一开始就安全!

请阅读《安全管理——团队的集合力量!

有时候,有一个人行动,撬动一个齿轮,就有可能撬动整个体系的转动!

唯有按照程序和规则做事,并养成这样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才能“安安全全的工作,平平安安的生活”!

安全——是知行的结果!

平安——是行为的回报!

我是安全人,相信只要好好做安全,努力来分享,持续做传播,一定有人会因我而安全!

欢迎关注“易一道来”,每篇原创文章都是我四十年来年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实践感悟的经验总结,以及经过实践检验的工作思维和技能,是萃取职业经历经验的精华。仅供参考,分享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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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易一道来
我是一名安全工程师,一名安全工作者,以“破解事故风险,分享安全技法”为己任,将自己三十多年起重吊装经历经验和安全管理的经历经验,以专业精神进行萃取精华分享于“易一道来”,以逻辑思维探寻实践解析安全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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