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湖北,男子2000元存款定期18年,到期取13.26万元,银行:合同无效,只能取4300元,男子怒告法院,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07-21 05:16   河北  
湖北一男子18年前在银行存下2000元定期,到期能取13.26万元,到期去取钱时,银行却说:合同无效,只能取4300元。这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法院判了!

01  案例回顾
湖北的刘先生年轻时是个地地道道的技术活儿能手,手艺好,脑瓜子也灵光。
那会儿他在一家大厂是高级技工,月月拿着比别人多的薪水,并且刘先生是农民出身,知道钱得攒着,得为将来打算。
18年前刘先生手头攒了2000块钱,当时的工资水平,这可是不少钱了。他琢磨着,不能让这钱白白躺在家里,得让它生出点儿孩子来。
于是他把这笔钱存到了镇上的一家银行,看了很多套餐,最后选了个18年的定期套餐,到期后能取13万多。
眨眼间18年就过去了,刘先生也从那个手艺出众的年轻人,变成了快退休的老头。
这天他高高兴兴地去银行,准备把自己存在银行的钱,连本带利取出来给儿子买辆车。
可谁知到了银行,给他的答复是:当初的合同早就失效了,按照利率可以取4300块钱。

刘先生当场就火了:只能取4300块钱?你们这是开玩笑呢?
银行解释,因为这些年政策变化,当年的定期合同后来都重新改签了,刘先生没来处理,就只能按活期利率记算了。
更要命的是,银行说他们当时发过通知,可刘先生根本就没收到。
刘先生心里很不平衡,他决定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他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自己那13.26万元。
02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份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改合同内容。

刘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定期存款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然而银行方面辩称,由于政策变化,原合同中的利率不再适用,还声称他们已经按照规定向刘先生发出了通知。

这里就涉及到了《民法典》中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通知。
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通知义务,那么他们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的行为就是不成立的。
刘先生表示没收到任何通知,如果银行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发送并确保刘先生收到了相关通知,那么银行改变利率的行为就缺乏法律依据。
而且就算存在政策变化,银行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存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单方面改变合同条件,这就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因为银行拿不出当年通知到刘先生的证据,法院判决银行向刘先生支付13.29万元。
03  案件教训
有网友表示: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老百姓太难了,支持法院判决!
老百姓的钱虽小,但合同签了就得按合同来,不能说变就变!我们在遇到这种事的时候,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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