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OLAS公约
第34-1条 船长决定权
船东、租船人、第IX/1条所定义的船舶经营公司、或任何他人均不得阻止或限制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出或执行为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需的任何决定。
二、《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四、现实中的权力
1、打工的,没权利,甚至船上有管事、股东,人家说了算。
2、驾驶台贴了公司体系中的船长权力声明,仅此而已。
3、船长权力具有法律地位,如果出事的话是可以追究责任的,所以驾驶台那张权力声明不是随意贴的,,,,,,
不信?那就读读下边官方内容吧。
调查发现,事故中船长陈XX在得知海面有大风浪不适合船舶航行后,对船舶所有人的开航和关闭AIS指令未予拒绝,仍然按照其指令将船舶开往台湾海峡水域装砂,并指示大副关闭AIS。同时,船长发现货舱密封胶条不完整等情况也未报告管理公司。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了船长在安全和防污染事务方面的“绝对权力“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管理公司也未能按照规则和体系文件要求提供船长绝对权力实施的必要协助。
航运安全新动态,公众号:中国海事案例警示丨航运公司如何保证船长绝对权力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