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10月滞留的国内船舶

2024-11-06 00:21   河北  

以上图例源自辽宁海事官方公示内容,本文仅以学习、交流船舶滞留缺陷知识为目的而发布。同时对辽宁海事在船舶安检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给予大大点赞!

以下九项依据图片中内容“脱水”整理,分条列出并加入个人想法(人工整理难免有错误,一切以官方信息为准):

一、船舶名称:吉XX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21192XX

船籍港:连云港

船舶类型:干货船

船舶建造日期:2022-06-06

船舶总吨位:10681

滞留缺陷内容:

1. 固定灭火系统:二氧化碳释放控制箱内安全扎带和安全销未拔除导致无法操作二氧化碳释放。

2.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上述缺陷06990715072512201230142314501782项反映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设备维护保养方面未能有效运行。

3. 结构防火:机舱燃油速闭阀气动控制管路从生活区控制箱通往机舱在舱壁的穿孔未按照防火控制图标注的防火分隔进行防火分隔处理。

4. 应急照明、蓄电池、配电板:船崩救生筏应急照明灯架破损锈蚀严重,使灯无法照亮船艏救生的释放水面。

5. 栏杆、天桥:主甲板两侧栏杆多处破损断裂和严重变形。

6. 栏杆、天桥:艉楼艇甲板左右外侧代替栏杆的链索仅有两档(每档间距500mm),每第3根撑柱没有肘板或撑条支持。

讲两句:以上船检机构全部有责任,也就是追究船检责任。估计不是CCS的船,懒得去查,是的话就有点意思了,呵呵,追究船级社的责任不是很好玩哈。第一项不常见,估计是新装的设备,责任人员不敢碰,也不熟悉。第二项属于“外转内”,PSC常用的技术,现在国内也开始了吗?第三项“生活区”在书上叫“起居处所”,且这个舱壁穿件导致防火分隔被局部破坏的问题非常常见,但是贯穿机舱这种A类机器处所的缺陷性质不太一样。第四项写得比较到位吧,有的人可能会打个马虎眼写成“灯架不活络、卡阻”等,这里突出了这个救生筏应急灯的作用。第五项对栏杆的“多处”写得稍微那啥一点,可以写成破损栏杆长度约占干舷甲板上栏杆总长的几分之几。第六项有待考虑下,因为所谓的“位置1”、“位置2”的问题,好像之前本号也写过栏杆问题,额,忘了,呵呵,回头有兴趣时再研究下吧。

二、

船舶名称:永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20231XXX

船籍港:芜湖

船舶类型:散货船

船舶建造日期:2020-11-08

滞留缺陷内容:

1. 结构防火:船舶未按照防火控制图要求用隔热材料对机舱与生活区之间主竖三面围壁做A-60级耐火分隔处理。

2. 救生(助)艇(艇体、艇机等):船舶右舷1号救生艇操舵装置失效。

3. 高压燃油管的双层管保护:船舶1号主机高压油管燃油泄漏报警装置故障。

4. 机器处所开口:贯穿机舱的烟窗围壁开口门胶条老化严重,无法保证气密。

5. 油污水处理设备15PPM报警装置:船舶机舱油水分离设备(2022118日安装上船)未达到MEPC.10749)号技术标准要求(未在自动关停装置至舷外出口的管系上安装再循环装置)

讲两句:第一项想说Are you ok?防火控制图中有A60的标注吗?不都是画了个红线表示A级分隔吗?应该是防火分隔图上才有具体的舱壁、甲板之间的防火等级吧?

第二项估计救生艇是全封闭的吧,船尾不是还有个插钢管的舵杆吗,所以说具体点是不是更好点啊?第三项也可以写成XXX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失效,这个泄露装置本号也写过,是个“干簧管”而已,点此查阅。 第四项写得不够完整,检验规则上的原话叫做“适当气密”,且书上对于机器处所的开口是这么写得(机舱属于机器处所):

也就是说既然缺陷代码用了1280这个载重线大类,缺陷内容就不要往”气密“的防火上凑了,应该重点说下“风雨密”,当然这个地方写成07的防火大类也行,能不能既12又07?不知道这种该怎么写,但却是存在一个缺陷两种分类的可能性,赶紧地,哪位高人去写文章啊,能评奖?呵呵。第五项是硬伤,估计这船是内河船厂凑合出来的吧。

三、

船舶名称:宇顺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103XXX

船籍港:舟山

船舶类型:油船

船舶建造日期:2011-11-04

船舶总吨位:2940

滞留缺陷内容:

1. 舱壁:4#左压载舱与4#左货舱之间多处纵舱壁锈蚀穿孔。

2. 固定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对货泵舱)施放灭火剂前未能自动发出声响报警。

3. 油污水处理设备15PPM报警装置:油水分离器设备的15ppm油分浓度计故障。

讲两句:第一项,压载舱和货舱之间穿孔了?是故意的,还是?第二项是怎么测试的,好奇下。第三项油分计读数不准的常见,一般也就是毛刷往那个采样管内捅两下就好点,坏了的比较少见吧。

四、

船舶名称:海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0721XX

船籍港:黄骅

船舶类型:散货船

船舶建造日期:2008-06-14

船舶总吨位:10064

滞留缺陷内容:

1. 通风、防火档板、阀门、速闭装置:应急发电机间动力通风不能从外部关闭。

2. 通风筒、空气管、外罩:主甲板处8个货舱通风筒和罗经甲板处2个机舱通风筒围板高度超过900MM而未设置支撑件。

3. 主推进动力设备:主机操纵台旁的紧急停车装置故障。

讲两句:第一项挺好,就试想下,里边着火了,你还能开门进去关风扇吗,所以要从外部关闭,船上还有哪个位置要从外部关闭通风呢?第二项建议把主甲板换个词,比如看船上图纸是怎么称呼的。第三项这个紧急停车估计是执行机构的问题,小船和大船上的结构不太一样。

五、

船舶名称:宇顺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103XXX

船籍港:舟山

船舶类型:油船

船舶建造日期:2011-11-04

船舶总吨位:2940

滞留缺陷内容:

1.通风筒、空气管、外罩:艏尖舱甲板处右舷空气管管头内浮盘锈蚀卡阻在开启位置
2.油污水处理设备15PPM报警装置:油水分离设备15PPM油分浓度计故障
3.舱壁:4#左压载舱与4#左货舱之间多处纵舱壁锈蚀穿孔
4.固定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对货泵舱)施放灭火剂前未能自动发出声响报警
讲两句:第一项说浮盘卡住了,估计是那个盘子的“杆子”断了,但是缺陷里没提其他区域的管头,一般有一个有问题,别的也差不多了,最好多找几个管头问题,一个就滞留估计那啥,是吧。
六、

船舶名称:同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10860XX

船籍港:潍坊

船舶类型:散货船

船舶建造日期:2011-05-23

船舶总吨位:17057

滞留缺陷内容:

1. 高压燃油管的双层管保护:主机高压油管泄漏报警装置私接旁通泄放管路。

2. 操舵装置:舵机液压油储存柜与备用储存柜未使用固定管系连接。

3. 操舵系统警报:驾驶台二号舵机低液位、过载报警故障。

讲两句:第一项尽量再加一句“使得报警装置报警失效”,这样好像更完美一点。第二项该追究下船检责任。第三项不是船舶经常自查内容吗?

七、

船舶名称:东跃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014372XX

船籍港:安庆

船舶类型:散货船

船舶建造日期:2002-10-30

船舶总吨位:2365

滞留缺陷内容:

1. 油污水处理设备15PPM报警装置:油水分离器故障。

2. 载重线及吃水标志:右载重线标志及甲板线未永久勘划。

3. 船舶配员:船员配员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缺少一名船长、一名轮机长、一名大副、一名大管轮、一名水手、一名机工)

4. 安全管理证书(SMC):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5. 发电机组(包括应急发电机):私自安装一台发电机组,未经船检认可。

6. 海图:未配备鲮鱼圈港海图。

7.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粉碎处理装置故障。

8. 电气助航设备:AISXA-198)、GPSNAVROR)故障。

讲两句:额,算了,不知从何说起。

八、

船舶名称:国X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10271XX

船籍港:上海

船舶类型:油船

船舶建造日期:2011-12-20

船舶总吨位:7023

滞留缺陷内容:

1. 货泵舱/货物操作处所:船上NO.1货泵舱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监测系统故障。

2. 通风筒、空气管、外罩:左驾驶甲板后方处机舱通风筒无法关闭。

讲两句:第一项,货泵舱有过爆炸的案例,所以该探测的要探测。第二项,书上貌似是说“一切通风....应能从外部关闭”。

九、

船舶名称:义兵航X

船舶统一识别号:CN2020750X

船籍港:安庆

船舶类型:散货船

船舶建造日期:2021-06-25

船舶总吨位:10922

滞留缺陷内容:

1. 固定灭火系统:尖舱作为油漆间使用未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大于4平方米)

2. 通风、防火档板、阀门、速闭装置:船尾左舷二层甲板机舱通风筒防火挡板无法关闭。

讲两句:第一项怀疑船上的防火控制图也错了,如是应追究船检责任,第二项描述甲板名字的时候可以看看防火控制图上的叫法,这个挡板英文是damper。

短短总结几句吧:

1、比起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等等,辽宁海事在安检公开方面的工作已经超越了国际水准,那些个备忘录以及某些成员国不知道在藏什么?一条轻则几千万,重则几个亿的船都被滞留了,难道不应该对社会公众公示下滞留原因吗?

2、此次公示的内容有个特例,就是图中的三号选手。有句话叫“黑名单”船,估计很多人都听说过吧,如果这条船10月21号与10月22号在辽宁辖区被连续滞留,那必须是黑名单了吧,黑名单的后果就是“每次靠港都被安排一次安检”。当然,也可能是录入系统时出错了,又产生了一次记录。

总之,不妨延伸阅读下什么是黑名单船舶吧:

以下内容源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以下满足其一就可以被“黑名单”了:

(一)中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2次的;
(三)发生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
(四)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
(六)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七)依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应当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
(八)中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

被“黑名单”后会怎样?

(一)海事管理机构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到港必查。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开展详细检查,因故不能开展检查的,应在船舶开航后2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建立专项记录台账备查。
(二)对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大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重点跟踪船舶和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将船舶及航运公司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纳入审核范围。
(三)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本港籍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督管理,跟踪、评估已列入重点跟踪的本船籍港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

怎样脱黑?

中国船舶:

因第四条所列情形(第六项除外)被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并提交航运公司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据材料。因第四条第(六)项情形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 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

外国船舶:

列入重点跟踪的外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为零缺陷的,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申请及相关材料。

最后,关于《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可以点击左下方的“阅读原文”查阅官方公告。

海狮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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