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and Annotation of Li Henian's 9 Letters
唐田恬
(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内容提要
李鶴年是晚清重要地方大員,對同光朝政局尤其是河南地方政治、軍事、民生、水利工程等方面有較大影響。吉林省圖書館藏李鶴年致文格等人的九通書劄,經釋讀文字、排列函序、考證作書時間及相關史事,發現其中多有記述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清廷戰和之爭,光緒初年河南、山東治河工事,丁戊奇荒時期地方賑災情況,為內容豐富之一手史料,亦可資糾正《清史列傳》等史傳文獻記載李鶴年仕宦經歷的訛誤之處。
关键字
李鶴年、文格(式岩)、書劄文獻、晚清史料
李鶴年(1827[1]-1890),字子和,號雪樵,一曰雪岑,奉天義州(今遼寧義縣)人。道光二十五年(1845)進士。歷任翰林院編修、御史、給事中等職。咸豐九年(1859),丁父憂。服滿奉旨赴河南襄辦軍務。同治四年(1865),授湖北巡撫。五年(1866),調河南巡撫,著手訓練豫勇,鎮壓捻軍。十年(1871),擢閩浙總督,署福州將軍。十三年(1874),兼署福建巡撫。光緒二年(1876),補河東河道總督。三年(1877),兼署河南巡撫。七年(1881),補授河南巡撫,仍兼河督。九年(1883),坐審辦盜犯胡體安一案革職,蒙恩酌降二級職銜。十三年(1887),署河督。逾年(1888)因鄭工決口,發往軍台效力,未幾釋歸,並賞三品銜。十六年(1890)三月,卒於京。宣統元年(1909),開復原官。《清史稿》、《清史列傳》有傳。
李鶴年治豫時久,協助曾國藩、李鴻章等人會剿太平軍、捻軍,“不後於中興諸將相”;在閩督任上興辦海防,建言練兵、籌餉、制器、用人等策;任河督期間大興水利,以善治河著稱,是在政治、軍事、海防、河工等方面頗有建樹的晚清重要高級官員。本文整理的李鶴年的九通書信,大部分是寫給晚清滿族官員文格(字式岩)的。信件大致可分為兩批:咸豐七年(1857)至十年(1860),李氏任京官時期;光緒三年(1877)至四年,李氏任河東河道總督、兼署河南巡撫時期。信中對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的京中局勢及咸豐君臣對英法聯軍的態度,光緒初年河南、山東治河工程,“丁戊奇荒”時地方賑災情況都有較真實的反映,是研究相關歷史事件的一手材料。另外,《清史列傳》、《清史稿》中的李鶴年本傳在繫年上多有錯誤。本文在考訂書信時間、記事的同時,結合書信內容和相關文獻材料,對史傳誤記處進行補正。
李氏之九通書信,今藏於吉林省圖書館。館內尚收藏有駱秉章、左宗棠、李鴻章、李瀚章等二十余人致文格書劄約七十通。其中,駱秉章、劉長佑、李概三人致文格的二十二通書劄,業經吉林省圖書館研究員魏鳳英、賀達整理,發表於《歷史文獻》第十輯。
本文整理的九通李鶴年遺劄僅書日月,不記年,各函排列順序混亂。筆者只能根據文中提及的史事大致排次,並略考發信準確時間;隨原文出注並在文末加按語,說明信劄涉及的主要人物、事件,反映寫信時的歷史背景,以期為感興趣的同好提供線索。又,李氏九通遺劄大體保存完好,但部分信劄箋紙殘缺,文字漫漶,無法識讀處只能暫付闕如。
式翁[2]我兄大人閣下:六月十三日展誦惠書,備承關注,並以弟幸進一階,過蒙藻飾,且感且愧。比想起居,集祜為頌。年伯[3]大人近來康健如常,惟因南池丈出都,家君[4]宿疾未愈,都城舊友寥寥如晨星,未免寂寞。以故因徐心齋[5]廉訪簡任湖南,年伯亦有結伴南行之意。刻下酷熱,不能就道,大約行期總在中秋前後也。舍妹自粵西來信,原信呈閱,看畢焚之可也。其情形與恕堂[6]年丈所言略同。樊子咸雖未就木,而瘋傻之狀,亦迥異生人。舍妹處危城之中,照料乏人,衣食不繼,餒鬼羈棲,所歷殆非人境。子咸尚有虧累,如蒙該省上官關照,其家屬尚可北歸,則噓植成全,是所望於執事矣。弟待罪兵垣,瞬逾兩月,所幸一切粗安,足□綺系耳!手此布復,即請台安。伏希鑒照。不備。近日城差大忙,刻無暇晷。因折差行期甚促,草此奉復,容續布一切也。六月十五日辰刻。弟鶴年頓首。
筆者按:此劄僅書月日,不書年。從信的內容判斷,當作於咸豐七年(1857)。
函中所稱“幸進一階”、“待罪兵垣”等語,應指李鶴年於本年授兵科給事中一事。此前李鶴年歷任福建道、雲南道監察御史等職,官階從五品;此次授兵科給事中為正五品,故稱進階。李鶴年於當年二月起巡視南城,故函中有“城差大忙,刻無暇晷”之語。又,李信寫於六月中旬,而自稱在兵科“瞬逾兩月”,則任期不應晚於當年四月。而《清史列傳》稱李氏於咸豐七年五月始授兵科給事中,恐有誤。函中稱“徐心齋”者,疑為“新齋”之訛。新齋為徐之銘別號。徐之銘於咸豐七年六月三日任湖南按察使,即函中所稱“簡任湖南”。徐未到任,旋於當月二十六日轉任雲南按察使。由是觀之,則李信發出不久,文格父之中秋行期即告取消。函中稱其妹“自粵西來信”,粵西為廣西舊稱。咸豐七年二月間,廣西柳州為太平軍攻陷,桂林告急;六月,樂平淪陷。故函中稱李鶴年妹“處危城之中”,急欲求上官關照使其北歸。函中稱“恕堂年丈”者,未確其人,疑指胡興仁。胡興仁與李鶴年父維藩同為道光五年拔貢,於咸豐四年至七年間,任廣西布政使。文格於咸豐四年至五年任廣西按察使。胡氏與李父同出身,兼與文格曾同處為官,三人或互通李鶴年妹、妹婿情況。今姑志於此以備一說,俟方家再考。
式岩仁兄大人執事:四月初旬,舍妹等到京。詢悉起居迪吉,凡百勝常,以欣以頌。年伯、年伯母大人前有四月南行之意,嗣因海氛不靖,都門戒嚴,遂爾中止。刻下炎暑鬱蒸,長途勞頓,似非高年所宜。弟與博川[7]兄屢次商酌,未敢再行敦請。仍俟我兄請陛見後定局可也。舍妹等萬里歸來,一庭團聚。飲水思源,無一非老兄之賜。所謂生死人而肉白骨,何以加此!弟惟有五中銘感而已。逆夷於三月中旬駛至天津海口。軍情秘密,外廷不能盡知。但以為謀國大臣,運籌決勝,必能預操成算。乃未幾而炮臺為夷奪矣,未幾而天津不守矣,又未幾而夷船有駛至西沽者矣。西沽為天津北來之路,該夷既敢前進,其志可知。以至人心惶惑,京師大震。幸夷人至彼,水淺船擱,不能進駛。僧邸[8]駐扎通州,志在決戰,軍容甚盛,紀律嚴明。夷人亦有所聞,因復折回天津。都中士大夫主戰者甚多,力持撫議者不過親王、首揆二三人。前者,燕[9]、松[10]兩君奉派往辦此事。松翁聞命,大以和議為不然,感憤痛哭。及到津門,則恇怯無能,凡夷人非分之干求,無不代為請命。廷議略有駁斥,輒以危言上聳聖聽,期於和議必成而後已,叔寶真無心肝矣。都下辦理巡防、團防,巡防皆王大臣,主撫;團防則許[11]、周[12]、王[13]、宋[14]諸人暨五城御史,主戰。弟城差已滿,奉命襄辦,連日查門牌,勸民更,辦保甲,督飭司坊晝夜巡查,幾於刻無暇晷。昨者天津來報,撫局已定,所許條款內有京師設立夷館一節。此事甚有關係,將來該逆一入京師,肘腋之患,蓋不可問。因與團防處諸人五月十三日聯銜遞折,瀝血號呼。、(口+佛)、咪、哦四國各立一館,夷目到京,與大學士平行。聖心感動,命與諸王大臣妥議。乃諸王一味畏葸,不敢言戰。弟等反復辯論,侍御尹耕雲[15]陳說大義,至於痛哭。該王等理屈詞窮,始有以剿為撫之議,尚不知能認真辦理否。嘻可怪已!博川老兄論及夷務,與弟意見相同。渠奏對時亦力言宜戰不宜撫,在大人先生中頗為不合時宜。然非我輩知交,斷不能為此也。草此布臆,即請台安。伏希霽鑒。弟名另肅。五月望日。舍妹附筆請安道謝。
筆者按:此劄僅書月日,未書年。從信中內容判斷,當作於咸豐八年(1858)。劄尾未署名,然據筆跡及敘事看,即李氏所作無疑。
此函較多談及英法聯軍在津的軍事行動,以及京中大臣所持戰和態度。函中稱“逆夷於三月中旬駛至天津海口”,及“乃未幾而炮臺為夷奪矣,未幾而天津不守矣,又未幾而夷船有駛至西沽者矣”等語,即指咸豐八年三月起,英、法、俄、美四國公使率艦北上天津,抵達大沽口。英法聯軍炮轟大沽口炮臺,攻佔大沽,溯白河入侵天津城郊,並欲北上。函中所諷謀國大臣不能預操勝算,應指直隸總督譚廷襄防守消極,然譚在津活動係秉承咸豐帝“不可先行用武”、“必須平心靜氣”的旨意,以致貽誤戰機。譚廷襄令直隸布政使錢炘和等沿河決口泄水,以阻止英法軍艦上行。函中稱“水淺船擱,不能進駛”者,即譚廷襄奏報英國輪船在北河王家莊擱淺退回一事。譚廷襄與四國交涉,奏稱戰守兩難,仍宜用撫。然咸豐帝堅執不允聯軍要求的遣使進京及傳教士在內地傳教等事,談判陷入僵持。四月,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奉命前往天津談判,即函中所謂“燕、松兩君”。桂良、花沙納等人懾於聯軍威勢,一味迎合四國要求,喪失國家主權,函中對此多有譏刺。大沽炮臺失陷後,咸豐帝為保衛京師,令僧格林沁帶兵勇於通州防堵,並不斷調兵增防。函中稱僧軍“志在決戰,軍容甚盛,紀律嚴明”,實際上咸豐帝於戰和間搖擺不定,曾諭令僧格林沁“仍宜格外慎重,不可輕於一試”。函中稱力持撫議的“親王、首揆二三人”,當指惠親王綿愉、怡親王載垣、鄭親王端華及彭蘊章等人。綿愉、載垣、端華等人於四月二十日奉派辦理城內防堵事宜;彭蘊章時任文淵閣大學士,為軍機大臣領班。幾人曾聯銜保奏耆英往天津與四國交涉,其主和政見可見一斑。四月二十二日,惠親王綿愉、怡親王載垣、鄭親王端華、軍機大臣吏部右侍郎穆蔭、工部左侍郎杜翰奉命辦理京城各旗營巡防事宜;五月七日又添派禮部尚書瑞麟,即函中所謂“巡防皆王大臣”。四月二十一日,兵部侍郎王茂蔭、內閣學士宋晉奉命辦理京城團防事宜,二日後添派吏部尚書周祖培、刑部尚書趙光、工部尚書許乃普等人會辦五城團防,即函中所稱團防處諸人;五城御史分別為巡視中城御史英喜、陸秉樞,巡視東城御史毓祿、賀壽慈,巡視南城給事中英匯、吳惠元,巡視西城御史奎斌、劉子城,巡視北城御史富稼、尹耕雲。函中後云“因與團防處諸人聯銜遞折”者,係周祖培等所上《京師傳聞設立夷館瀝陳八害折》,反映出京中官僚對外國公使進京的抗拒態度。函中推為知交的文祥,後為北京議和及訂立《北京條約》的主要與事大臣之一。然《清史稿》、《清史列傳》其人本傳中鮮少記載其在《天津條約》簽訂前後的政治活動及主張。函中敘文祥“論及夷務,……亦力言宜戰不宜撫”,顯係主戰派的一員,可補史傳記述之闕。自四月十七日御史何璟奏請嚴防奸宄後,京中戒嚴,故函中稱文格父母之南行“海氛不靖,都門戒嚴,遂而中止”。又《清史列傳》稱李鶴年“(咸豐七年)八月俸滿截取,以道員用”,據此函稱“城差已滿”,則《列傳》中“月”或為“年”之誤。函中自稱“奉命襄辦”者,當因李鶴年時任幫辦南城給事中。
式翁仁兄世大人執事。都門兵火,音敬久疏。遙想起居,佳適為祝。前接朱列仙兄來信,敬悉年伯大人於九月十三日安抵樊城。想此刻早至長沙矣。堂上承歡,家庭樂事。弟為吾兄喜,又竊自悲也。京師之事,兄處想已備知。刻間和議既成,人心粗定。京朝官稍稍復集。惟翠華尚無旋返確信。日有訛言,幾於市人三虎。大弓居都城者,約數百人,時至天主堂誦經傳教。各部院堂司奔走木蘭者,俱苦無資,在京亦無以糊口。此種情形,較之咸豐三年,又大不同矣。博兄[16]專辦此事,可謂鞠躬盡瘁。當六龍未出都時,痛哭挽留,叩頭流血。雖辛毗牽裾,郭憲斷靷,其懇摯不過如是。而傳聞當路者尚有萋菲之言,是不可解也。年伯出京,正時事緊急之際,一切什物均移存弟處。彼時人心惶惑,街市一空,弟家屬半已遣出,因將尊件暫置一室,刻細加查點,尚無遺失。至粗重各件,未經移交者,弟亦不能十分認真。諒必在洞鑒之中也。弟因先塋方向不宜卜葬,以故未克東歸,不料遇此非常之變。刻間局面稍定,道路亦通。急欲歸葬,苦乏資斧。窮途阮籍,幾於稱貸無門。所望我兄接濟二三百金,俾弟早辦大事,銜結實無既極。弟出京約在二月杪,眷口過多,無力攜帶。如尊處寄資到京,無論弟在都與否,均望函交敝寓。庶一家不至作餒鬼也。手此布懇,並請侍安。伏希朗鑒。不具。愚弟制李鶴年頓首。十一月十八日。年伯、年伯母大人前祈叱名請安。
筆者按:此劄僅書月日,未書年。從信中內容判斷,當作於咸豐十年(1860)。
此函多敘英法聯軍攻破北京,咸豐帝往熱河(今河北承德)避難後的京中時局。函中所稱“刻間和議既成”,是咸豐十年九月起,清廷陸續與英、法、俄三國簽訂的《北京條約》。“翠華尚無旋返確信”,指咸豐帝於八月八日逃亡熱河。咸豐帝於當月十六日抵達熱河行宮後,曾諭令恭親王奕訢促成和議,以便儘早回鑾,但此後至崩殂並未返京。咸豐帝出京時曾遭文祥等大臣諫阻,以為“搖動人心,有關大局,且塞外無險可扼”。史載文祥“偕廷臣言之”,“復獨請召對,再三籲留”,與函中“痛哭挽留,叩頭流血”等語可相映證。文祥因此被排除於咸豐帝隨行大臣之外,署步軍統領銜,留京與恭親王奕訢等人辦理和談事宜。文祥在與英法交涉期間,“出入敵營,備歷艱險”,李函亦稱許文祥“專辦此事,可謂鞠躬盡瘁”。函中所謂“當路者尚有萋菲之言”,應指肅順、載垣、端華等所謂“熱河派”。從實際情況看,文祥的確因圓明園遭遇聯軍焚毀及天津海口兵潰遭到革職留任處分。但旋因辦理各國和約完竣下部優敘,並於奕訢主持的總理衙門中“任事最專”,只能說其與肅順等人在政治上相敵對,但並未在仕途上受到嚴重打擊。“大弓居都城者”,“大弓”當為“夷”之別稱,或以《說文解字》“夷”字“從大從弓”而云。李鶴年《致存齋書》[17]中亦有“大弓一節”語,並稱“鮑華潭奏摺用夷字,為洋人挑剔”,不知此“大弓”之稱是否為李氏所自創。函中稱文格父出京時,“正時事緊急之際”,應指當年八月九日,北京前三門關閉,官眷商民多出城逃避。函中所敘兩家喪亂情形及京城官員種種窘狀,亦可見當時北京罹遭兵燹,官民無一可免之慘相。函中稱“此種情形,較之咸豐三年,又大不同矣”,咸豐三年間太平軍定都天京(南京),發動北伐,五月十八日,派御前大臣僧格林沁、步兵統領花沙納、右翼總兵達洪阿、軍機大臣內閣學士穆蔭督辦京城巡防,北京開始戒嚴。彼時京中稽查行跡可疑平民,有無辜被殺民眾,然在京官員並無波及,情形與刻下外敵在京橫行,官民俱苦,自是不同。又按函中語氣,李父已經去世。李鶴年父維藩,生年不詳。按《清史列傳》,李鶴年於咸豐九年(1859)十一月丁父憂,則維藩當卒於是年。
式翁尊兄世大人閣下。頃奉手函,如親麈教。藉諗旅祺安善,泰祉綏嘉,至以為慰。瀛眷於上月廿六日安抵梁園,鞠子聯[18]大令、宋翰章司馬時至八旗館照料,諸凡安□,可請放心。中州缺雨已久,開封及新、沖、懷各屬,草根樹皮幾於食盡。赤地千里,哀鴻嗷嗷。弟去冬到任,即倡捐粥廠,並向地方諸公婉商救荒之策。彼時亦頗採納,而職分所在,自以越俎為嫌。且回思閩中舊事,已成驚弓之鳥,以故此刻直如金人三緘其口,不敢再發一詞。來書先事預籌一語,固不知居河上者之為難情狀也。書啓頗難其人。弟數年來遇有要件疏稿,皆自為之。我兄到任後,在候補人員中留心物色,可耳。手此敬請行安。不具。世小弟鶴年頓首。六月七日。
筆者按:此劄僅書月日,未書年。從信中內容判斷,當作於光緒三年(1877)。
此函多敘河南大旱、饑饉之狀,即光緒初年“丁戊奇荒”之一斑。李鶴年於光緒三年九月奉旨稽查河南賑務,同年十一月兼署河南巡撫,是此次大災中河南地區的主要負責官員。然以函中又云“而職分所在,自以越俎為嫌”,似不以賑災撫民為本務,則所謂“去冬到任”者,當不是指居此官而言。函中稱“不知居河上者之為難情狀”,據《清實錄》光緒二年三月“命閩浙總督李鶴年入覲”,八月“調閩浙總督李鶴年為河東河道總督”。河東河道總督駐濟寧,李氏自京中恐不能即刻到任,故於當年秋冬時始達任上。李書謂到任乃“去冬”事,可知書應作於光緒三年。又知《清史列傳》云李鶴年於光緒元年(1875)八月補河東河道總督,恐誤。河東河督管理山東、河南兩省黃河、運河事務,故李鶴年稱“倡捐粥廠,並向地方諸公婉商救荒之策”非職分相關,有庖代之嫌。函中所謂“閩中舊事”,不知其確指。李鶴年於同治十年(1871)任閩浙總督,十一年(1872)署福州將軍,十三年(1874)兼署福建巡撫,總管福建軍民政務。據《清實錄》所載,李鶴年於光緒二年進京陛見時,分別於閏五月因批准前署福建鹽法道陸心源擅改票鹽章程,加給耗票二成,降二級留任;八月因未察屬員文紹榮、沈純、周星詒等人採購軍械虧蝕銀兩,及未即行參辦藉端科派之福建准補清流縣知縣柯掄,交部議處;十月定以降三級調用,加恩改降三級留任。不知函中“已成驚弓之鳥“,”直如金人三緘其口“之感慨,是否緣此數事而發。函中云“書啓頗難其人”,“ 我兄到任後在候補人員中留心物色”等語,當是文格來書求薦書啓幕僚。文格於光緒二年九月起由雲南巡撫調任山東巡撫,因其尚護理四川總督,與新任川督丁寶楨交接後始往山東上任。丁寶楨於光緒三年正月進京陛見,約於四月間入川。故至李氏發信日已在光緒三年六月,文格尚未到山東任上。
又,自此劄起後數劄,與前三劄字跡迥異。兩批書劄均與傳世李鶴年書劄字體吻合,當均為李氏真跡。按《皇清書史》載尹耕雲曰,李鶴年“能懸筆作蠅頭楷,初學趙承旨,兼法柳少師;繼愛王孟津行草,摹仿畢肖……乃改學顏魯公書,日臨《爭座位帖》一過”。則書劄筆法差異,當係李氏書風改變所致。
五
式岩我兄大人閣下。頃間奉復一緘,不日想可遞到。發信後忽憶及一人曰薛季懷[19],名福保,曉帆[20]之第四子。前在稚璜[21]幕中,章奏皆出其手。刻以奉諱南歸。其人頗安靜,敘事文亦明爽,山左情形尤所熟悉。如尊處記室無人,大可招之入幕也。手此敬請行安。弟李鶴年頓首。六月七日。
筆者按:此劄內容與前劄相互照應,當係一日所發。書中稱薛福保“奉諱南歸”,應指光緒三年(1877)薛母顧氏去世,薛福保、薛福成弟兄等人居喪事,函中即稱“刻以”,可旁證李氏此書與前函均作於光緒三年。李鶴年向文格所薦之薛福保,於同治年間由曾國藩薦入時任山東巡撫閻敬銘幕中,復經閻敬銘推薦,入繼任巡撫丁寶楨幕中,頗受倚重。故李稱薛於“山左情形尤所熟悉”非虛言諛詞也。然丁寶楨任四川總督後,於光緒三年正月起至初夏,多次修書招薛福保入蜀。而薛氏欣然允往。故李鶴年雖特作一書為薦,而薛未克入文格幕中。
再啟者,年來微山湖水日見消涸,十字河工程大有刻不容緩之勢。泇河何丞[22]明幹有為,毫無習氣。此次估銀九萬兩,寔是省之又省。山左庫儲如何,弟雖未深知;然一旦籌此鉅款,恐亦不易。此事不能不辦,又不敢冒昧入吿。用特專函奉商,尚望迅賜復音為禱。弟又及。瀛眷此刻想已到省。在汴兩月有餘,地主之誼,深愧未周。頓首。
筆者按:此劄未書收信人姓名及作書年月。從信中內容判斷,當為致文格書,約作於光緒三年(1877)九、十月間。
函中稱“十字河工程大有刻不容緩之勢”及“此次估銀九萬兩”,是李鶴年奏請撥銀興修山東河工事。因此款當經時任山東巡撫文格撥出,故李鶴年出奏前特意致信相商,即函中稱“此事不能不辦,又不敢冒昧入吿,用特專函奉商”。據此,則收信人為文格可知。按《清實錄》載“李鶴年奏請飭撥工需銀兩等語。山東滕汛十字河日久淤塞,經李鶴年督飭運河道勘度地勢,現擬另開新河,以利運道。著文格飭令藩司即行籌撥銀九萬兩,於十一、十二兩月,全數撥交運河道。及早興工,毋稍延緩。”則文格當對李鶴年函中商議九萬之數並無異議,故李氏旋即向清廷如數奏報。函尾稱“瀛眷此刻想已到省,在汴兩月有餘”云云,應接第四劄“瀛眷於上月廿六日安抵梁園”而言。以彼劄作於六月七日,而文格家眷“上月”抵豫,則是在五月末;又“在汴兩月有餘”,離豫不得早於八月;加以時日取道山左,則到省又當在秋冬時。李書作時,文格眷屬大約抵達山左,則作書時間當在九月之後。按《清實錄》,光緒三年十一月四日,清廷已諭令文格依李鶴年所奏撥款,則李函不會作於前此太早,大致應在十月間。又,函中既稱“再啟”,當為附筆,惜主體信件今未可見,內容已不可知。姑志於此,以俟再訪。
敬再啟者,弟接篆後,司庫一空如洗。南漕四萬石業已撥發淨盡,專盼尊處漕糧,藉資接濟。尚望飭催早日起運,愈速逾妙。現在寔急不能待也。十字河之項,弟已附片入吿。此係暫時通融,與丹老[23]之卅數迥不相同。明年交替之際,必當如數籌還。並望飭司撥解為禱。不日當委員前往。憶壬申歲去任之時,豫省司庫糧台所存,百萬有餘,不數年間化為烏有。值此萬分艱難之際,復肩此任,無米之炊,從何措手!興言及此,感慨係之。再頌台安。弟鶴年又及。十二月初二日。
筆者按:此劄未書收信人姓名及作書年份。從信中內容判斷,當作於光緒三年(1877),為致文格書。
函中稱“接篆”者,當指李鶴年於光緒三年十一月兼署河南巡撫。所謂“南漕四萬石業已撥發淨盡”者,是當年十月截留江安糧道漕糧四萬石用於河南辦賑。此外,豫撥山東本年東漕八萬石發往河南,故函中稱“專盼尊處漕糧藉資接濟”。“十字河之項,附片入告,係暫時通融”者,係李鶴年奏請展緩十字河工程,將工銀九萬兩撥付河南賑災。函中既稱“望飭司撥解”,可知收信人當為山東巡撫文格。除河南賑務外,函中亦提及山西被災辦賑情況。“丹老之卅數”,即指當年九月,閻敬銘奉旨周歷山西災區,稽查賑務,由時任山西巡撫曾國荃協同籌措。曾國荃請借山東庫銀六十萬兩,分撥河東運城三十萬兩買糧。清廷飭令文格全力如數勻借。“迥不相同”者,謂山西所有借款均自光緒五年起分年籌還;而李氏之請則“明年交替之際,必當如數籌還”,即李鶴年向清廷奏請周轉十字河工銀,“於來年四五月間,即由豫省徑發運河道興工。”又,李鶴年係第二次出任河南巡撫,函中稱“壬申歲去任”即李鶴年於同治十年由河南巡撫擢授閩浙總督,於次年(壬申)進京陛見。
再啟者。豫省值此奇荒,偏有奇□。去歲之奇,奇在大吏不肯報災;今日之奇,奇在大部敢於造孽。自□臘至今,筱嵨[24]與弟每有所請,必遭駁飭[25]。遂使大河南北,道饉相望,十室十□[26]轉徙流離,死者委填溝壑□[27]。輔咽喉。謀國者竟置之不顧,豈非[28]□古奇聞耶!十字河之三萬□[29],到日頃刻已盡,仍令江丞折回[30]聽[31]候撥解。此項向未核扣應補之數,遲速皆可。此係弟之私意,若能全數賜撥,固所願也。緣秋冬之間,必須興工。此款不愁難借,卻慮難還,是亦不敢盡歡竭忠也。手此再頌□安。弟鶴年又及。二月初三日。近來南陽屬泌、舞一帶頗不安靜。今日據報湖北匪徒數百突竄[32]鄧州之祖師殿[33]盤[34]據,勢甚猖獗等語[35]。此後倘□[36]事為之奈何?
筆者按:此劄破損嚴重,多處缺字。原劄僅書月日,不書年及收信人。從信中內容判斷,當作於光緒四年(1878),為致文格書。
函中既稱“十字河之三萬”,當是接前劄“暫時通融”之十字河工銀而言,即清廷諭令文格將原撥修十字河工程之九萬兩銀轉作賑災致之用,故繫此劄於第七劄後。以函中談及十字河工銀內情及直布胸臆口吻,收信人當為文格。函中稱“筱嵨與弟每有所請”,係因時由李鶴年、袁保恒主持河南賑務。光緒三年十一月,刑部左侍郎袁保恒奉命赴河南幫辦賑務,李鶴年因署理河南巡撫,著與袁保恒商辦賑務。函中所謂“必遭駁飭”,應指光緒三年十二月至次年正月間,李鶴年奏請籌措賑款之策均遭戶部駁回。光緒三年十二月,李鶴年奏請准借洋款,清廷以各省關稅“支絀異常,不及補苴”;及此前豫撫李慶翱請借洋款二百萬兩,總理衙門及戶部覆奏毋庸議為由,不准李鶴年所請,著其另行籌畫,“不可以萬難籌借之款,徒成畫餅充饑”。光緒四年正月,李鶴年等奏請截留漕糧,撥借米穀、捐款,清廷以通盤籌畫各省情形為由,交戶部議奏。戶部均請駁回,僅允免撥解河南新添地丁銀五萬兩。由於幾次奏請均由戶部覆奏駁回,故函中稱“大部敢於造孽”。此函所敘匪情,當指光緒四年初,捻首胡豹子在魯山、南召一帶的起義活動。此函發出時,捻党尚“頗不安靜”,“勢甚猖獗”。稍後,李鶴年即向清廷奏報已擊散南陽、汝陽一帶聚匪。本月二十二日,李鶴年復奏報鄧州新野交界處有匪首周火星,勾結楚匪陶義德,糾集千人,肆行焚掠。經地方文武會同湖北防兵,於祖師廟、後橋等處與匪接仗,殲擒陶義德等數十人,諭散脅眾四五百人,應即是李鶴年為應對函中所謂“湖北匪徒數百突竄鄧州之祖師殿盤據”而採取的軍事剿滅行動。
再。弟於月之初二日出省,刻駐上南廳五堡工次。黃河水勢甚小,未知此後消長如何。山左雨水調勻,運河通暢。漕船十起已由戴家廟啟閘入黃,此時可抵張秋,大約七月間必可到通也。再頌台安。弟又及。
按:此劄未書收信人及作書時間。從信中內容判斷,當作於光緒四年(1878)五、六月間,收信人可能為文格。
此函當作於李鶴年卸任所署河南巡撫後,新任河南巡撫為涂宗瀛。涂於光緒三年十一月由廣西巡撫調任河南巡撫,因未到任,由李鶴年署理。光緒四年三月,因汛期迫近,河工緊要,李鶴年無暇顧及地方賑務,清廷飭令涂宗瀛迅即赴任,俟賑務辦竣後再行陛見。當年四月,涂宗瀛奏報河南省城續得雨水,應已到任所,與李完成交接。則李鶴年出省時間應在此稍後。函中即稱“月之初二日出省”,則李應在五月左右離開開封。函中稱“漕船十起已由戴家廟啟閘入黃,此時可抵張秋,大約七月間必可到通”,當指李鶴年、袁保恒於當年四月奏請借撥通倉秈米,清廷諭令戶部借撥十萬石存米,倉場衙門以無現存秈米,由海運浙江漕糧中借撥。由於此批借糧由李鶴年自行籌運,李鶴年應請山東巡撫文格支應運輸,故運糧漕船自山東戴家廟、張秋而發往通州。又,此函收信人不詳,從信中語氣推斷,或為李氏寫給文格談論黃河汛情及借糧運轉情況。
注释:
[1]《清史列傳》、《清史稿》未載李鶴年生年。以同治十二年(1873)《遵旨查開王公大臣年歲生日名單》載李鶴年四十七歲,八月十四日生日;則李氏應生於道光七年(1827)。見《咸豐同治兩朝上諭檔》,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
[2]式翁,即文格。文格(1822-1893),字式岩,一字式嚴,號鐵梅,伊爾根覺羅氏,奉天錦州(今遼寧錦州)滿洲正黃旗人。道光二十四年(1844)進士,歷任工部主事、員外郎、湖南衡永郴桂道、廣西按察使、湖南按察使、湖南布政使、廣東布政使、廣西布政使、四川布政使、雲南巡撫、山東巡撫、庫倫辦事大臣、金州副都統、三姓副都統等職。事見於《奉天通志》。
[3]文格父名德惠。德惠(1801-?),字孚之,號濟堂,伊爾根覺羅氏,奉天錦州(今遼寧錦州)滿洲正黃旗人。道光十二年(1832)進士。以會魁官翰林院侍講。
[4]李鶴年父名維藩。李維藩(?-1859),字錫侯,道光五年(1825)拔貢舉人,道光十三年(1833)進士,官至禮部郎中。
[5]徐心齋,疑即徐之銘。徐之銘(1807-1864),字警堂,號新齋,貴州開泰(今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縣)人。道光十六年(1836)進士。十八年(1838),散館授編修。歷任四川保寧府知府、陝西潼商道、湖北按察使、湖南按察使、雲南按察使等職。咸豐八年(1858),授雲南巡撫。《清史列傳》有傳。
[6]恕堂,疑即胡興仁。胡興仁(1799-1873),字恕堂,齋名“補拙軒”,湖南保靖人。道光五年(1825)拔貢。歷任陝西褒城、長安知縣、陝西商州直隸州知州、福建漳州、福州知府、四川按察使、廣西布政使、甘肅布政使、浙江巡撫等職。
[7]博川,即文祥,時任內閣學士。文祥(1818-1876),字博川,號文山,又號子山,室名斯不負齋,瓜爾佳氏,滿洲正紅旗人。道光二十五年(1845)進士。歷任工部主事、郎中、刑部左侍郎、禮部右侍郎、戶部右侍郎、吏部右侍郎等職。參與辛酉政變,後長期擔任軍機大臣、總理衙門大臣。力推洋務運動,對同治年間政局有較大影響。卒諡“文忠”,追贈太傅。有《巴林紀程》、《蜀軺紀程》傳世。《清史稿》、《清史列傳》有傳。
[8]僧邸,指僧格林沁。僧格林沁(1811-1865),博爾濟吉特氏,蒙古科爾沁左翼後旗人。劄薩克多羅郡王嗣子。道光五年(1825)襲郡王爵,旋任御前行走。此後歷任御前大臣、正藍旗蒙古都統、鑲白旗滿洲都統等職。咸豐五年(1855),晉親王,加恩世襲罔替。同治四年與捻軍作戰時中伏被殺。卒諡“忠”。《清史稿》、《清史列傳》有傳。
[9]燕,即桂良。桂良(1785-1862),字燕山,瓜爾佳氏,滿洲正紅旗人,恭親王奕䜣岳丈。歷任兵部尚書、吏部尚書、直隸總督、東閣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軍機大臣。卒諡“文端”,入祀賢良祠。《清史列傳》有傳。
[10]松,與下文“松翁”均指伍彌特·花沙納。花沙納(1806-1859),字毓仲,號松岑、半圓,伍彌特氏,蒙古正黃旗人。道光十二年(1832)進士。歷任翰林院編修、左副都御史、盛京刑部侍郎、禮部右侍郎、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正黃旗滿洲副都統、工部尚書、吏部尚書等職。卒諡“文定”。《清史列傳》有傳。
[11]許,即許乃普,時任工部尚書。許乃普(?-1866),字季鴻,一字經崖,號滇生,浙江錢塘(今杭州)人。以七品小京官當值刑部,後為南書房行走。此後歷任貴州學政、江西學政、刑部右侍郎、吏部左侍郎、兵部尚書、工部尚書、刑部尚書、吏部尚書等職。卒諡“文恪”。《清史稿》、《清史列傳》有傳。
[12]周,即周祖培,時任吏部尚書。周祖培(1793-1867),字叔滋,一字芝台、鶴亭,號青槎,河南商城(今屬信陽)人。嘉慶二十四年(1819)進士。歷任翰林院編修、禮部右侍郎、禮部左侍郎、刑部左侍郎、刑部尚書、兵部尚書、吏部尚書、戶部尚書、大學士等職。卒諡“文勤”。《清史稿》、《清史列傳》有傳。
[13]王,即王茂蔭,時任兵部左侍郎。王茂蔭(1798-1865),字椿年,一字子懷,室名雙溪草堂,安徽歙縣(今屬黃山)人。道光十一年(1831)舉人,十二年(1832)進士。歷任戶部雲南司主事、陝西道監察御史、太常寺少卿、戶部右侍郎、兵部右侍郎、兵部左侍郎、工部右侍郎、吏部右侍郎等職。有《王侍郎奏議》傳世。《清史稿》有傳。
[14]宋,即宋晉,時任內閣學士。宋晉(1802-1874),字錫蕃,一字佑生,號雪帆,室名水流雲在館,江蘇溧陽(今屬常州)人。道光十九年(1939)舉人,二十四年(1944)進士。歷任翰林院編修、光祿寺卿、內閣學士、工部右侍郎、戶部左侍郎等職。《清史稿》有傳。
[15]尹耕雲(1815-1877),字瞻甫,號杏農,祖籍江蘇徐州,後遷居淮安府桃源縣(今江蘇宿遷)。道光三十年(1850)進士,授禮部主事,遷郎中,後任河南知府、河南河陝汝道等職。有《心白日齋集》、《大學緒言》、《豫軍紀略》等傳世。《清史列傳》有傳。
[16]博兄,即文祥。事蹟詳前。
[17]見《昭代名人尺牘續集小傳》卷十五,《清代傳記叢刊》冊三二影印,明文書局,1985年,頁209-211。又“存齋”者,即陸心源。陸心源(1834-1894),字剛甫,號存齋,晚號潛園老人,室名皕宋樓、儀顧堂、十萬卷樓、閑閑草堂等。浙江歸安(今浙江湖州)人。咸豐九年(1859)舉人。曾為李鶴年幕僚。鮑華潭即鮑源深。鮑源深(1811-1884),字華潭,號穆堂、澹庵,安徽和州(今安徽和縣)人。道光十七年(1837)拔貢,道光二十七年(1847)進士。官至山西巡撫。有《補竹軒詩文稿》、《桑梓蘭言集》、《題圖小品》、《偏廬詩草》及奏牘若干卷傳世。
[18]鞠子聯,即鞠捷昌。鞠捷昌(1830-1901),字子聯,號少儼,山東海陽(今屬煙臺)人。同治七年(1868)進士。曾任河南南陽府知府。
[19]薛福保(1840-1881),字季懷,江蘇無錫人。薛福成之同母弟。同治六年(1867)副貢,佐閻敬銘、丁寶楨幕府。官至四川候補知府。能文章,邃於經史諸子,著有《青萍軒文鈔》,傳於世。
[20]曉帆,即薛湘。薛湘(1806-1858),字衡瞻,號曉帆,江蘇無錫人。道光十一年(1831)恩科舉人,道光二十五年(1845)進士,歷任湖南安福、石門、新寧知縣,擢廣西潯州知府,未及任而卒。
[21]稚璜,即丁寶楨。丁寶楨(1820-1886),字稚璜,貴州平遠(今畢節)人。道光二十三年(1843)舉人,咸豐三年(1853)進士。歷任翰林院編修、湖南岳州知府、長沙知府、山東按察使、山東布政使、山東巡撫、四川總督等職。卒諡“文成”。《清史稿》、《清史列傳》有傳。
[22]何丞,名師範,時任泇河同知,曾隨李鶴年勘察河道,生卒年不詳。
[23]即閻敬銘。閻敬銘(1817-1892),字丹初,號約盦,陝西朝邑(今大荔)人,道光二十五年(1845)進士,歷任戶部主事、湖北按察使、山東巡撫、戶部尚書、東閣大學士等職。卒諡“文介”。《清史稿》、《清史列傳》有傳。
[24]筱塢,即袁保恒。袁保恒,字小午,號筱塢。河南項城(今屬周口)人。道光三十年(1850)進士。改庶起士,授翰林院編修,官至刑部左侍郎。卒諡“文成”。《清史列傳》有傳。
[25]原劄殘損,缺半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飭”字。
[26]原劄殘損,缺數字。
[27]原劄殘損,缺數字。
[28]原劄殘損,缺數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非”字。
[29]原劄殘損,缺數字。
[30]原劄殘損,缺半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回”字。
[31]原劄殘損,缺半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聽”字。
[32]原劄殘損,缺半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竄”字。
[33]原劄殘損,缺半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殿”字。
[34]原劄殘損,缺半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盤”字。
[35]原劄殘損,缺半字。今據文意及殘字補“語”字。
[36]原劄殘損,缺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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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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