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
5年内基本实现检验结果互认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30年,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推进的多个阶段性目标: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把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更好结合起来。
检验结果都能互认吗?
国家卫健委:
应尊重诊疗规律和医师临床决策权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但在患者实际的就诊过程中会发现,时常会发生不能互认的情况。
那么医院之间检查结果互认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存在不能互认的情况?原因是什么?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检查检验结果会因患者的生理代谢、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例如,血小板的代谢周期是8—12天,超出时间范围的检查检验结果可能无法反映就诊时的情况,需要再次检查以明确患者病情的最新状态,临床中类似的情况很多。
检查检验设备、试剂、方法和技术水平存在差异也可能会对互认工作造成影响。例如,不同排数的CT分辨率、成像清晰度不同,与16排CT相比,64排CT可以发现更为微小的病变。
因此,同一个检查项目对于不同的患者,有的可以认、有的不能互认,具体取决于患者的病情和临床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判断。
所以,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确定了“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互认原则。
我们要客观看待,尊重疾病诊疗的客观规律,尤其要尊重医师的临床决策权。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在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时,充分做好解释说明,积极争取患者的理解支持。
国家卫健委:
六种情况可不互认检查检验结果
进行重新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可以不互认,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
这六种情形包括:
一是因为病情变化,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是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
三是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比如手术、输血这些重大的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
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的情况下,这时候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
五是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
六是还有一些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所以针对这项工作,我们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尤其在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的时候,要为患者做好解释和说明,尽量争取患者对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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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笪文武 审校:徐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