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致损有何新规定?

学术   2024-10-06 07:0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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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致损有何新规定?

黄璞琳

前段时间,又发生了多起小区高空抛物伤人甚至是高空抛粪便事件。在江西省贵溪市某小区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以及江苏省昆山市印象花园小区高空抛大便事件中,当地警方均在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下全楼验DNA查责任人。这些事件再次让大家关注起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损的责任追究问题。2024年9月25日公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其第24条、第25条就事关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责任追究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作出细化解释:

首先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即,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次明确,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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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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