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何认定处理?不当财产也必须判令返还吗?
黄璞琳
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法院会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认定为无效合同,就比较复杂了,得看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情况,且较难于总结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三项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合同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一是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二是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三是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该条司法解释还规定,“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哪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这个问题的概括总结和解释,一直争论不休。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前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区分表述,而是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同时,明确“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六条,具体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而不影响合同效力的5种情形:
一是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即,适用比例原则来处理合同效力);二是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如,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三是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如,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发放贷款);四是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申请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而是因房价上涨受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五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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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一般是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相当于恢复原状方式来处理(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即:“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此一来,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知其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就会出现可能如下情形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当事人请托,请求其动用社会关系帮助实现某些非法目的(比如给黑户孩子办理准生证、子女违反片区规定求学等),后因合同目的未实现,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的,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否判决返还财产?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收缴才合理,法院无论是否支持原告方返还财产请求,都会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违法而不当获益,都会有损于社会公共秩序。法院该怎么办?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六十一条,其第一款明确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受损一方;同时,在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法通则》第134条在第一款、第二款明确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在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处理,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前述规定,而仅是在规定“返还、折价补偿、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未直接授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收缴无效合同当事人财产的职责,而要看其他法律是否另有规定以及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即,此类情形下,法院在确认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基础上,很可能依前述司法解释,驳回原告方返还财产请求,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依法收缴相关当事人获取的违法财物、违法所得直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