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文误载丈夫“已故”,农妇起诉法院侵犯名誉权,结果……

文摘   社会   2024-12-17 17:18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秋菊打官司》讲了一名执拗的农妇“讨个说法”的故事,这是一部由张艺谋执导,巩俐主演的农村题材的电影,该片主要讲述了农村妇女秋菊因为村长踢伤丈夫的事情,为了争一口气并讨个说法,提起复议并最终诉讼的故事。

本文主人公董某,也是一名同秋菊一样执拗的农妇,她因为当地法院发文误载丈夫“已故”,觉得法院在败坏她的名声,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为此,她不惜四处奔波,投诉、信访、起诉,想要一个她认可并接受的“说法”。


事情发生在福建省莆田市某区,1991年年底,董某的丈夫老梁与包括自家兄弟在内的邻居几人签订了一份《立字约法》,对今后双方建房、通道等情况进行了约定。


2016年10月20日,董某与老梁的哥哥因建房及通道问题发生相邻通行纠纷,她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17日,该法院作出判决:“老梁的哥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自己房屋西侧围墙向内拆除0.5米,恢复通道2.5米宽度及南面围墙大门西侧手扶路宽度”。


老梁的哥哥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8月29日,莆田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老梁的哥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自己房屋西侧围墙自西向东拆除0.5米,恢复通道2米、水路0.5米的宽度;在南面围墙大门西侧拆除围墙,保留手扶路宽度”。


老梁的哥哥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3月28日,福建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审判决生效后,董某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20日,该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依照判项内容拆除了老梁的哥哥的相关围墙。


2019年6月21日,该法院将该强制执行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六尺小巷变三米通道,法院炎夏拆墙引凉风》一文进行宣传,文章中载明“董某丈夫梁某丙(已故)”。


董某看到该文章后十分生气,认为该法院故意发布这文章,以侵害董某的名誉权,败坏她的名声,挑拨破坏她和丈夫老梁的感情。


2019年6月24日,董某以其丈夫老梁并无去世为由,向该法院申请对《六尺小巷变三米通道,法院炎夏拆墙引凉风》中载明“梁某丙(已故)”进行更正。同日,该法院将文中的“梁某丙(已故)”更正为“梁某丙”。


截止2019年6月24日,该法院进行更正时,该文章的阅读量为320次。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一个问题,老梁去哪儿了?他在干什么?为什么身为立约人、户主的他不来打官司?为什么他身为被法院文章错误记载为“已故”的当事人却无动于衷,没有出面?


因为老梁不在村里,据村委会称,老梁已经十几年没有回过村里了。


董某觉得法院光更正了还不行,还必须得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019年6月25日,董某到该法院讨论协商名誉权侵犯一事后继事宜,无果。


2019年6月26日上午,董某的儿子小梁向莆田市该区信访局反映,该法院发布虚假信息,侵权名誉权,请求信访局和该法院联系,让该法院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


2019年6月26日下午,小梁到莆田中院反映,该法院发布虚假信息,侵权名誉权,请求莆田中院和该法院联系,让该法院发布《致歉声明》以澄清事实。莆田中院立案庭李法官于同日答复小梁,已经和该法院联系沟通。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小梁曾经多次为此给莆田中院李法官打电话。


2019年7月1日,小梁又向福建高院反映此事,请求省高院和该法院联系,让该法院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高院接待人员答复小梁,会有专员处理此事。


同期,董某及小梁还就此事向该区人民检察院、该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广播电视台求助。


2019年7月23日,该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载明:“本院微信公众号6月21日推送的“六尺小巷变三米通道,法院炎夏拆墙引凉风”一文中涉及梁某丙“已故”的信息,因公众号小编失误,“(已故)”信息不当,涉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过其丈夫已故的信息。此信息虽及时进行了更正,但仍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影响,在此也再次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深表歉意。”


该法院更正并发布道歉声明后,董某认为法院发布的虚假信息不仅使自己和丈夫发生矛盾,亲友关系适合,同时还给全部家庭成员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让其名誉、精神遭到巨大损害。


同时,董某还认为,该法院因其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向上级法院求助、信访,所以该法院故意发文搞她,该法院知法犯法,性质恶劣。该法院侵犯名誉权事实清楚,却故意拒不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逼得董某及小梁只能四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董某的心理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煎熬,精神压力很大,严重损害了精神健康。


想讨一个说法的董某遂起诉该法院侵犯其名誉权。因为被告就是该法院,自己不能审理自己,上级法院指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董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该法院在五日内公开向董某赔礼道歉并通过其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声明》为董某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致歉声明)文章必须公开,永久不得删除;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该法院承担;3、判令该法院在五日内向董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该法院答辩称,确实因疏忽大意发文时出现错误,但没有故意损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是工作失误,涉案文章主要是用于宣传执行案件中的积极举措,弘扬正能量;被告已经更正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原告诉请1没有事实基础与必要;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没有也不应该严重损害原告的精神健康,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六尺小巷变三米通道,法院炎夏拆墙引凉风》所载董某丈夫“梁某丙(已故)”与事实不符且确实可以造成董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该法院该行为侵害了董某的名誉权。但是2019年7月23日,该法院已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对文中涉及梁某丙“已故”的不当信息进行澄清解释,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道歉,并保留至今。现董某要求该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为董某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该《致歉声明》必须公开,永久不得删除。一审法院认为已无再行判决之必要,故董某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具体判断标准应参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过错、侵权行为手段、侵权行为方式、被侵权人精神痛苦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该法院的侵权行为虽给董某的精神上造成了心理上的不高兴,但根据现有证据,其侵权行为后果给董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故董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董某负担。


董某不服,聘请律师向莆田中院提出了上诉。


董某的上诉请求有三: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该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在其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文章必须永久公开,永久不得删除,并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董某二审的事实与理由足足有十三条,明律简要归纳如下:


一、该法院很有可能自行把《致歉声明》删除,或者把《致歉声明》设置仅自己可见。这会导致误解依然存在,也无法消除影响。因此,应判决永久不得删除《致歉声明》。


二、一审法院未查明该法院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该法院实际上就是故意的。


三、该法院在一审开庭时声称,莆田中院李某并未叫其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而是叫其尽快协商处理。莆田中院李某答复我们,已经多次叫该法院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该法院拒不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并且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也未与董某联系协商处理该事件,足以证明该法院是故意要侵犯董某的名誉权,并且希望、放任事态发展。


四、该法院在一审开庭时声称,2019年7月,福建高院未叫其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在2019年8月,收到高院寄来的当事人上访通知。董某认为,该法院在说谎,后续会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五、该法院在一审开庭时同样谎称,没有收到该区信访局叫其发布《致歉声明》的通知。董某有录音可以证明该区信访局有与该法院联系,足以证明该法院在一审开庭时说谎,后续会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六、因该法院拒不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董某及儿子只能向多达七八家机构求助。如果该法院在2019年6月24日肯及时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那么,董某自然不需要多方反映,也不会产生相应的车费、误工费、电话费等等。


七、董某曾于2019年12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一审法院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告知董某,该名证人是否可以出庭作证,此举严重损害董某在一审诉讼过程的合法权益。


八、2020年4月10日一审开庭时,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并签名按手印,但一审法院却从未组织调解。


九、一审法院故意侵权,知法犯法,不肯自纠,逼得董某只能四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董某的心理上已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煎熬,有严重的精神损害。2019年6月24日,董某及儿子发现侵权文章存在错误后,第一时间到该法院要求纠正文章并且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但该法院答复称:“请求我院对文章纠正,必须要写正式的书面申请书,待申请通过后,本院才会对文章纠正,你单单写一张纸,肯定是不行的”;“你必须到法院起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其才会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该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是明知的,但其非但不予及时处理,反而刁难董某,要求董某到法院去起诉并胜诉才肯纠正自己的错误。而一审诉讼审限可达6个月甚至更久,在此期间,其发布的虚假消息会继续扩散。据此,足以证明该法院主观状态表现为故意要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并且希望、放任、事态发展。2019年6月25日,董某到该法院讨论协商名誉权侵犯一事,该法院不仅不承认法院存在错误,反而对董某威胁恐吓,放言:“走着瞧”。


十、该法院执行庭法官曾多次对董某及其儿子讲述:“你们去省高院上访,领导很生气,等你们上访饱了,我们再下去执行”,有录音为证。可见该法院怀恨在心,因此故意在2019年6月21日借宣传执行难一事发布虚假信息,故意侵犯董某以及家庭成员的名誉权。


十一、因为该法院发布虚假信息,且拒不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导致老梁与董某产生误会、发生矛盾,闹着要离婚。董某除了要忍受其丈夫不理解真相带来的伤害,还要忍受部分亲朋好友的不理解和讽刺、奚落,还要忍受该法院威胁恐吓带来的恐惧与不安。在维权过程中董某低声下气四处求助,董某经历了从未有过的痛苦、煎熬、迷茫、失落无助。该法院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给董某带来的不仅仅是严重的精神损害,也给董某的经济造成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法院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对董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法院明知自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却拒不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反而威胁恐吓、多方刁难,故意放任事态继续扩大,在侵权文章发布一个多月之后才发布《致歉声明》,如果董某没有四处求助、投诉、信访,如果董某没有在2019年7月16日早上向该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该法院是永远都不会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在董某提交起诉状后的第七天,该法院才发布致歉声明。该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却故意拒不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据此,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主观状态表现为,故意要侵犯董某的名誉权,并且希望、放任、事态发展。


十三、董某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该法院是故意要侵犯董某的名誉权。该法院不能举证证实不是故意要侵犯董某名誉权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该法院二审答辩称,以一审的答辩意见为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文章的问题是因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并非故意的。1、21日登出,24号董某来反映,当天就已进行更正。微信公众号文章内也是化名梁某丙等没有具体姓名。执行案件承办人之前在住院动手术,上班后的第二天就带队去执行了。案例只是在宣传正能量,报道也隐去了姓名。6月24日更正、7月份登致歉声明,是因为在一个月时间里双方一直在沟通协调这个事情,包括院里其他同事起码去当事人村里协调了三次,因与董某协调多次,董某当面表示没有意见,过后又反复,因此在确认无法协调后于7月份登致歉声明。本案虽然因为微信公众号失误造成了董某心里上不高兴,但我们至今都没有见过董某的丈夫,一审法院也要求董某十天内带其去法院,董某也没有带过去。据村委会了解董某丈夫十几年没有回过村里。


二审期间,董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2019年6月份和7月份通话详单,电话录音等,欲证明该法院在一审开庭时讲述莆田中院李某没有叫其发布致歉声明,而是叫其尽快与董某联系协商处理,是在说谎,李某已经多次叫该法院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


车票,欲证明因为该法院拒不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其儿子小梁向福建高院反映情况、寻求帮助,造成经济损失60元。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欲证明该法院故意对执行案件不作为,拖延3年6个月20天之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基本每天都去宫庙打麻将赌博,有执行能力,但是拒不执行。该法院既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6个月内对案件强制执行。据此,可以证明该法院发布侵权文章,根本不是为了宣传执行难,而是想借宣传“执行难”来发布虚假信息,故意践踏上诉人的名誉权。


该法院质证认为,董某所有证据都不是新证据,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董某二审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但从内容审查,无法证实董某欲证明的“该法院故意发布案涉侵权文章,以侵害董某的名誉权”内容,其主张该法院故意侵权,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期间,董某向法院申请案外人李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收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何时处理董某名誉权纠纷一事、何时给被上诉人寄董某上访通知、有无通知被上诉人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莆田市该区信访局2019年6月份固话0591-585××××通话详单”等,本院审查认为该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刊登《致歉声明》事实清楚,此节事实无需其他证据佐证,董某的上述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致歉声明》文章是否应当永久保留,不得删除的问题,此节争点实际为该法院事后采取的措施是否已经足够消除影响、恢复董某名誉。本院认为,该法院已履行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义务,依据如下:1、影响范围方面,案涉侵权文章系在该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刊载,其后该法院编辑、更正的文章及《致歉声明》亦是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表,受众范围相同;2、影响力及影响后果方面,案涉侵权文章刊载的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4日,所涉的侵权内容为将董某的丈夫写成“已故”与事实不符。时隔3日后的6月24日经董某申请,该法院当日修改、编辑、删除了该不实信息,传播时间较短。虽然董某主张该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才刊登了《致歉声明》,但该法院删除不实信息后,客观上并无继续侵权的行为,且《致歉声明》保留至今已逾一年。据此本院认为,综合考量该法院案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不实信息对董某的损害程度,可以认定该法院的侵权行为轻微,通过编辑、删除不实信息、发布《致歉声明》足以消除影响、恢复董某名誉。


关于应否在本案中支持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董某称受到该法院威胁,文章使其夫妻关系失和、亲友关系紧张、造成其巨大的精神压力,缺乏证据支持;另主张其一直积极维权,也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该主张同样缺乏客观依据。一是因为该法院在2019年6月24日即删除了不实信息,不存在继续侵权的行为;二是该法院并未阻扰其行使权利。鉴于该法院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现其已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董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3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8月25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


都是要个说法,电影里的秋菊历尽艰辛最终要到了,本文中董某历尽艰辛最终没能取得自己满意的“说法”。


   各位读者,你们觉得董某为此事四处奔波,投诉、信访、起诉,对不对?值不值?

*裁判文书:(2020)闽03民终1630号。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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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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