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浙江湖州一男子在法院庭审时突然吞下面前的一份纸质证据。该男子依法被罚款5万元。
视频可见该男子和一名黑衣女子(可能是他的律师或其他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参与庭审。该男子忽然以迅雷不及掩耳吃纸的速度,将一张纸团起来塞进他的嘴里。
然后他一边咀嚼不卫生也不可口的纸团,一边迅速打开手中的一小瓶矿泉水灌了几口水,硬生生地把纸团吞咽了下去。
他身边的黑衣女子当时就被震惊了,貌似忍俊不禁地缩身苦笑了一下。
从该男子迅速连贯的动作,以及有备而来的瓶装水来看,他应该是蓄意为之的。
当庭吞吃证据……
迷惑沙雕行为之优秀代表啊。
也不知道这位智商感人的大哥是怎么想的?当庭吞吃证据有个毛线用啊!
不卫生、口感差、难消化、丢人现眼、会被处罚、官司十有八九要输掉……
莫非他以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吃掉对方的关键证据,对方就没了证据,肯定会败诉的!
这位大哥估计是看脑残影视剧、意淫反智小说学来的诉讼小妙招——当庭吞吃证据。这种地方得来的法律知识靠谱管用的几率比中六合彩大奖的几率还低,靠这种伎俩赢下官司的几率约等于冬雷夏雪公鸡下蛋。
最后,法庭表示“由于证据原件此前已得到法院认定,被吞后并不影响案件审理”,而且“该男子(因妨害民事诉讼)依法被罚款5万元”!
5万元吃点儿什么不好啊?
吃大米估计能吃到与世诀别,买牛奶能喝到身体含奶量上升3.14159个百分点,吃鸡鸭鱼肉能吃几百顿,吃海鲜估计也能吃到反胃吃到吐。
何至于剑走偏锋口味奇葩,当庭吞吃一张难吃得要死,还死贵死贵的也不卫生的对方证据呢?
关键吃完了屁用也没有,徒增笑料耳。
然并卵,白丢脸。
差评,必须5星差评。
其实这位大哥不是第一个使用这个诉讼小妙招的人,估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这么干的人。
2018年9月21日上午,北京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出示了一份遗嘱原件,并交与被告质证。结果这份遗嘱被被告之一的芦丙趁机捏成纸团塞入口中,捂嘴咀嚼、吞咽。
大兴法院对芦丙此举处以5万元罚款。
2019年1月8日下午,安徽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交还证据原件时,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中的一张小借条“不翼而飞”。后通过庭审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被告周某在质证过程中趁人不备偷偷将小借条放在台面下,身体趴在桌子上,用手挡住嘴巴,吞吃了该借条,整个过程持续了10秒钟。
相山区法院对周某予以司法拘留。
2020年7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杨某在查看证据时,突然将该协议书原件吞入口中,毁灭证据。
杨某马上写了《认错书》,但因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决定对杨某处以5千元罚款。
鲁迅曾经说过,“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精神是令人敬佩的”。
但无论是第几个当庭吞吃证据的人,都是无脑的蠢货。
因为当庭吞吃证据不光难吃不卫生扎嘴巴扎喉咙、影响消化,还是妥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而且在法院里、法庭内、法官眼皮子底下当庭吞吃证据,你说你是当法律法院法官是摆设呢?还是当法律法院法官是摆设呢!
法庭上吞吃证据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庭规则,也妨碍了诉讼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没打过官司的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原告的证据原件会到了被告的手里呢?
这是法律规定的:在开庭时的质证环节,被告可以接触到原告的证据原件。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用事实用证据说话,这是打官司的关键。没有证据或举证不能均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立案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但开庭需要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因为通过原件才能更好地让法官判断证据的真假、证明效力、是否合法,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简称证据的“三性”。
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怎么办呢?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不光法官要看证据原件,包括被告在内的案件当事人也要看证据原件,以便进行质证。
什么叫质证呢?
质证就是指当事人(含代理人及第三人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各方提出的证据就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一份证据要是未经质证,会如何呢?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讲白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作用约等于0。
如上所述,质证需要证据原件,而且这个证据原件不光要给法官看,还要给其他当事人看,对方当事人也是其他当事人。
所以,原告的证据原件就被交到被告手里。
然后呢,原告的证据原件就被被告给当庭吞吃了……
这份证据原件正常的结局是归入案件卷宗或者在质证后交还给原告,它一定不会想到自己最终会变成了被告的排泄物,这个归宿太离奇太凄惨了。
当然,理论上原告也可以吞吃被告的证据原件,只是确实比较少见。
既然证据原件这么重要,那为什么前述几个案例中证据原件被吞吃了,却没影响案件的审理呢?
原因如下:
1, 还留存有相应证据的复印件
如前所述,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复印件给法官及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所以,被吞吃掉的证据原件,必然会有相应复印件留存。
复印件记载的内容和证据原件是一致的,展示原件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查证真伪所用。
2, 有其他证据佐证
大部分诉讼中,证据并非只有一份,而是有一份以上。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证据一般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破坏证据链中的一环,证据链中的其他证据还是可以间接体现、印证被毁坏的证据的内容的,再佐之以被毁坏的证据复印件,并不会影响法官裁判的。
3, 全程录音录像,还有庭审笔录
现在,所有庭审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大部分也还保留有要当事人签字的《庭审笔录》,证据的主要内容,质证的过程,都有留存和体现的。
4,不利推断
一方当事人毁坏证据的,法官会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推断。就是说:法官推定对方讲得是真的,你吞吃证据就是做贼心虚、就是欲盖弥彰。
综上所述,当庭吞吃证据是无脑的、自己给自己找麻烦的、沙雕的违法行为,属于给对方强力助攻的“自残”行为,有百害而无一益。
中华美食千千万,何必吞吃这张纸?
大家可千万别效仿这种脑残行为,要不以后的法庭记录可能会加上一条“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不得吞吃、撕毁、破坏证据原件,不得用证据原件擦手、擦脸、擦屁股”。
这样的法庭纪律会沦为笑柄的吧?
附上真正的法庭纪律,没看过的人可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比当庭吞吃证据原件更迷惑更沙雕的行为是什么?
吞吃完了,才被告知吞吃的是证据复印件......
*明律,陈明律师,笔名陈明东耳西来,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从业多年,经验丰富,认真负责,专业高效,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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