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故事的主人公董某,2024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从女律师到诈骗犯,这个故事有点儿漫长……律师涉嫌诈骗大都是因为以捞人请托摆平事情、走关系请客送礼等为由收取了当事人的大额钱款而犯事的,董某不是这样的,她的案情与别人不太一样。董某犯事时,已经不是初出茅庐的小年轻了,她已经年过不惑了。2007年,时年42岁的来自北方某城市的董某成为了一名在上海执业的律师。台商许某在上海青浦区注册了一家公司,其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聘请董某做常年法律顾问。2009年左右,许某让董某担任一起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该方当事人去世了,离婚案件也就没有继续进行下去了。案子虽然结束了,但董某该案还有6万元律师费未收取。另,董某还向该公司及许某提供了一些法律服务,也有少许律师费没有结清。董某向许某催要律师费,许某让董某再等等。2010年3月,许某把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上海另一家公司,之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许某变更为另一家公司的老板石某。台商许某不准备在大陆继续经营了,其要回台湾了。董某向该公司原老板许某索要律师费,许某说公司我卖了,我要回台湾了;董某向该公司现老板石某索要律师费,石某说新人不买旧账,与我无关。没要到律师费的董某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妙招”,正是这个“妙招”把她自己送进了监狱。董某的“妙招”就是炮制假资料,虚构债权,谎称该公司因经营所需向他人借款,再以他人名义起诉,让该公司还款。董某准备让该公司归还多少借款呢?本金85万元,利息好几十万元,加起来100余万元。这个金额明显远远超出了前述的许某或该公司拖欠董某的6万到9万的律师费金额。一笔35万元的,董某找了自己的妹夫杨某来配合。2011年1月,董某打电话给杨某说有两张纸邮寄过来,让杨某签一下名字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回。杨某收到后,发现是一份起诉书和一份委托书,其就按要求签字寄回给董某了。之后,杨某也没有参与、过问此事。当时许某还在上海,董某就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草了所谓《还款计划》,找到许某让其盖章、签名。董某说反正我是问石某要钱,你也没有损失。许某想着自己还欠董某不超过9万元的律师费,就签名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算是帮董某一次忙。假材料做好后,董某找到其认识的某律所的楚律师代理杨某。2011年初,董某找到楚律师,说自己不方便出面,要求其帮忙打一个官司。董某说案子是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所有资料都由自己来准备,非出庭的事宜也由其来处理,楚律师只需要出个庭走走流程就行了。基于对董某的信任,楚律师接收代理了杨某诉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1年3月,起诉该公司归还借款3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立案后,该案的诉讼费由董某缴纳。该公司新老板石某接到法院转来的起诉资料后,十分惊诧,其认为是原老板许某在“搞事情”,遂聘请了律师应诉。原告诉称,系争的35万元借款,是由其本人在2009年7月31日前,分三次将现金拿到被告公司,交给被告的财务人员。到期被告不能归还,2010年3月15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许某签名。后,被告仍未如约还款,被迫起诉。被告答辩称,系争借款不存在。首先,经了解杨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出借35万元,申请杨某亲自到庭陈述资金来源及借款细节。其次,公司账面对系争借款没有任何记载,任何凭据,也无相关收取支出记录。再次,许某转让股份、变更法代时,也未提及系争借款,现在许某也拒不说明此事。被告有理由相信是被告原股东、法定代表人许某恶意串通他人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后形成了涉案《还款协议》,目的是为了侵害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还款计划的形成时间,虽然做了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没有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及被告公司的情况,对于由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其出让公司股权期间向原告所出具的《还款协议》效力,在原告未能根据法院要求提供其合理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无法予以认定。据此,对于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败诉后,董某让楚律师上诉,并又请了其他律所的张律师一起代理。张律师介入后,认为需要补强证据,提出让许某出庭作证,董某说许某在台湾不能过来,可以叫许某写一个证词,并经过司法公证。2012年1月15日,董某起草打印了相关证明书,寄给了在台湾的许某,许某收到后,按照董某的要求在证明书上签名,又做了司法公证,寄回给董某。凭着这份“新证据”,二审翻案了。2012年3月,上海二中院改判该公司需要归还杨某借款3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的支付义务(以3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09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月息2%计算)。另一笔50万元的,董某找了自己的朋友王某配合。2010年年底,董某打电话给王某说有一家公司欠她律师费,她不方便出面,想借用王某的身份来讨律师费。两个月之后,董某约王某见面,要走了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董某又拿了三张纸让王某签名。后面的事情,董某让王某不用管了,王某也就没有多问多想,更没有参与。这笔借款,董某也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草了所谓借款凭证、还款计划等,但此时许某已经回台湾了,也就没有让许某签名。董某找了同律所的同事沈律师代理王某起诉该公司借款一案。2011年6月,同样在青浦法院,起诉该公司归还5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因为证据不足,2011年12月20日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董某委托律师以王某名义上诉,2012年3月20日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诬告35万借款还本付息,胜诉;诬告50万借款还本付息,败诉。2012年4月17日,董某藏在幕后向青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22万余元及诉讼费用若干等。2012年9月6日,该公司迫于压力,向青浦法院缴纳执行款50万元。2012年10月26日,百思不得其解一口恶气憋在胸口实在缓不过来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受理并立案。2013年2月7日青浦公安局从青浦法院调取涉案执行款50万元并发还给了该公司。她首先电话联系了杨某、王某,询问公安机关有无联系他们。接着,她通过中间人转告报案人石某,希望石某能撤案,如果石某撤案,其愿意赔偿一定损失,石某没有答应。然后,她就离开了上海,返回了老家,并转所到上海另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不知何故,2012年10月公安立案侦查后,一直没有抓捕到董某。好几年没声音,董某也松了一口气,觉得事情过去了,其开始慢慢在老家当地开展进行一些律师执业活动。2015年年初,不知道事情发生了什么变故,刑案的车轮又开始转动起来了。2015年1月5日,董某在其户籍地被抓获, 1月8日押解回沪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董某被取保候审。然后,又不知何故,这案子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提请批准逮捕,搁置许久。被取保候审的董某起先忐忑了一阵子,之后,又是好几年没声音,其又觉得事情过去了,其又开始在当地开展进行律师执业活动了。黑色幽默的是,许是久病成医,许是有了切身感受,许是觉得习得了刑案真谛,原本做民商事诉讼的董某,开始主要做刑案了。2016年到2017年期间,董某在当地以上海律师的身份代理了数起刑事案件,担任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自己请的律师还有未了的刑事案件,还是取保候审出来在外的,谁敢想?2017年,觉得事情可能已经真的“过去”了、画句号了,代理过数起刑案的董某开始“自信”了起来,她开始主动出击,“依法”维权了。董某公开提出了两项国家赔偿:其一,她认为青浦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自己,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自己多少多少钱;其二,她认为青浦公安分局赔偿违法扣押的那起35万元借款案件的执行款50万元,并要求公安局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若干元。青浦公安局不同意赔偿,董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不支持,董某又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2017年年底,上海二中院没有支持其国家赔偿的请求之后,董某仍不服,向上海高院提出了申诉,坚持要求青浦公安局进行国家赔偿。2018年6月5日,青浦公安作出了回应,董某在老家邻近某城市被抓获。2019年1月14日,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董某的申诉。此时,董某已经无暇顾及国家赔偿的事宜了,她正在走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为嫌疑人。2019年2月1日,青浦检察院向青浦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董某犯诈骗罪。卷宗里证人杨某、王某、许某、石某、楚律师、张律师、沈律师等人的证词均对董某不利:杨某、王某称没和该公司打过交道,没有出借过款项,也不认识许某、石某,都是董某一手操办的;许某称不认识杨某,王某,也没借过钱,还款计划和公证的证明书都是董某起草并央求自己签名的;石某称自己报案后,董某找人捎话给自己,希望撤案,并愿意赔偿损失;楚律师、张律师、沈律师均称所有资料都是董某提供的,案件也是董某在实际推动的,自己只负责出庭。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此案系民事纠纷案件,根本不构成刑事犯罪。“自信”的董某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官方也没有给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青浦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董某提出此案系民事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解,经查,证人杨某、王某、许某、石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董某虚构某公司向杨某、王某借款,并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诉讼欲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事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起诉状、判决书、工作情况、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涉案的两起诉讼案件均由被告人董某虚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获取钱款,故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12月25日,青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董某上诉否认犯罪,辩称本案系民事纠纷,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其无罪。董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以证实董某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董某为非法占有某公司财产,虚构某公司向杨某、王某借款的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还款,在判决生效后又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董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对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董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2020年3月3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案判决生效后, 2024年10月23日,上海市司法局吊销了董某的律师执业证书,董某的律师生涯,剧终。哦对了,刑案中,董某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也出庭作证了,其证言内容为董某系其所里律师,在其所内业绩不好。业绩好不好,和是否有诈骗行为有什么必然因果关系呢?有没有一种可能,假如,我是说假如啊,假如事发后,董某做了或不做某些事情,或许结果会不太一样呢?备注:本文系真实案例,文中内容主要综合参考自有关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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