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全风险代理,当事人撤诉并和解后,律所起诉索要垫付案件受理费,被法院判决驳回

文摘   社会   2024-12-01 18:01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全风险代理是指律所、律师代理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一切成本(包括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本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均由律所、律师承担,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般为委托人收到款项)成就后,委托人再按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

愿赌服输,全风险代理是高风险、高收益的一种代理方式。如果全风险做成了,委托人又愿意依约付款,律所、律师将获得超出正常收费水平的回报;如果全风险没做成的话,律所、律师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也就都打水漂了。


事有例外,曾有这么一起全风险代理案件,当事人撤诉并与对方庭外和解后,律所、律师就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和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起诉到法院。


2022年7月,北京T律所到上海某区法院起诉上海X文化公司,T律所的诉讼请求为:判令X文化公司支付T律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59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T律所诉称,X文化公司制作有一部电视剧,其称安徽某电视台拖欠其节目许可使用费若干,2018年10月,X文化公司与T律所为此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T律所指派T律师工作团队提供法律服务;该案实行全风险代理方式,律师垫付前期全部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差旅费等;X文化公司在实际收到每笔回款后3日内,按收到回款金额的30%向T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2019年1月,该案一审立案于合肥中院, T律师垫付案件受理费151946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三个阶段。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安徽某电视台补充提交了证明X文化公司超出约定发行范围的证据。经法官释明,X文化公司因自身超范围发行的过错撤回了该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51946元,减半收取75973元,由X文化公司负担。


该案终结后,X文化公司未将T律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5973元退回,双方数次沟通无果。


T律所认为X文化公司应返还T律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5973元,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有关诉讼费承担的约定无效。


第二,垫付前期费用的全风险代理方式的前提是基于存在委托的诉讼,中途X文化公司在未收到任何回款情况下选择撤回起诉并和解,T律所失去了垫付前期费用的基础,该费用应该由X文化公司承担。


第三,X文化公司并未将其超范围发行的情况如实告知T律所,刻意隐瞒关键事实,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条的相关约定及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X文化公司辩称:不同意T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X文化公司只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诉讼费、交通食宿费:“X文化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的连续性,且X文化公司未收到任何回款或者未与安徽某电视台达成任何和解协议”。故按照合同约定,X文化公司无需向T律所支付诉讼费。


第二,T律所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无法胜任相关诉讼服务工作。代理律师对于代理案件的风险存在严重误判,在一审中举证不利,导致X文化公司可能面临承担434万损失的风险。X文化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不额外花费另行聘请了其他律师参与之后的庭审。且T律所的律师存在开庭迟到等情况。


第三,X文化公司不存在刻意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况,不构成违约。“超发情况”是案件发回重审一审阶段由安徽某电视台提交的情况说明,X文化公司未予认可,也并非该阶段审理的争议焦点。案件调解过程中,X文化公司也未从法院获知其会因超发而导致败诉。X文化公司是在安徽某电视台先同意撤回反诉的情况下,才同意与其和解并撤回起诉。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说得对呢?


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0日,本案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内容如下:针对安徽某电视台拖欠电视剧节目许可使用费(实际欠款1,620万节目费,1.36万三费),X文化公司委托T律所提供法律服务,T律所指派T律师工作团队为X文化公司提供一审、二审(如有)、执行程序(如有)法律服务;文化公司必须向律所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证据,保证所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案件实行风险代理,X文化公司在实际收到每笔回款后3日内按收到回款金额的30%支付律师代理费;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交通食宿费用等由T律所先行垫付,X文化公司只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前述费用: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的连续性,且未收到任何回款或者未与安徽某电视台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另查明:2019年1月2日,X文化公司诉安徽某电视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肥中院立案,X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T律所T律师。2019年1月18日,T律师通过其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向合肥中院预缴诉讼费151,946元。


X文化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安徽某电视台支付许可使用费16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若干。


安徽某电视台要求驳回X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称X文化公司存在在安徽某电视台尚未首轮上星播出涉案电视剧且未取得其同意时,擅自将涉案电视剧许可江西卫视上星播出,使江西卫视实际成为全国范围内的首轮独家上星台;合同约定电视剧的集数为35集,但X文化公司未经其同意将电视剧集数变更为34集等违约行为。安徽某电视台提出反诉,请求判令X文化公司返还已支付的4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合肥中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1.X文化公司向安徽某电视台返还29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0万元;2.驳回X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安徽某电视台的其他反诉请求。


X文化公司不服合肥中院一审判决,上诉于安徽高院。二审阶段,X文化公司除了委托T律所T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外,另委托上海某律所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20日,安徽高院作出裁定,裁定:1.撤销合肥中院一审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合肥中院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阶段,该案X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T律所T律师以及上海某律所李律师。


2020年12月28日,X文化公司以与对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安徽某电视台以与对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反诉起诉。2020年12月31日,合肥中院作出裁定,裁定:1.准许X文化公司撤回起诉;2.准许安徽某电视台撤回反诉;3.本诉案件受理费151946元,减半收取75973元,由X文化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安徽某电视台负担。


X文化公司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T律师以及李律师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X文化公司曾将其与安徽某电视台之间的《和解协议》发送T律师,并且T律师知晓X文化公司及安徽某电视台撤回本、反诉的诉讼结果。


T律所提交了安徽某电视台在发回重审一审一案中提交的《关于上海X文化公司授权超过八家地面台播出案涉剧的情况说明》,以证明X文化公司违反其与安徽某电视台签订的《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的约定,存在超发事实。T律所认为X文化公司未按《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将上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如实提供T律所,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X文化公司提供了前案2020年10月27日的庭审笔录,用以证明X文化公司对安徽某电视台证明超发的相关证据的当庭质证意见为“不认可”。


审理中,X文化公司另提供其与上海某律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以证明其因与安徽某电视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另行聘请律师,产生了额外经济损失。


安徽某电视台于案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过诉讼时效抗辩,未被法院支持。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事实就是这么个事实。


X文化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有三:其一,有约在先,我方除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的连续性,且未收到任何回款或者未与安徽某电视台达成任何和解协议”之外,无须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二,T律所T律师水平不行,一审误判导致败诉,后全靠我方另聘请的李律师争取到发回重审;其三,我方不存在刻意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况,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对于诉讼费的垫付及承担有明确约定,根据该约定,X文化公司仅在“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的连续性,且其未收到任何回款或者未与安徽某电视台达成任何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才承担诉讼费。现安徽某电视台于案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未被法院支持,且X文化公司与安徽某电视台最终就上述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故因案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费75973元按约应由T律所承担。本案双方对于诉讼费承担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T律所主张该约定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至于T律所提出的其他诸如X文化公司于案件重审阶段撤回本诉,导致该所失去垫付诉讼费的基础;以及X文化公司刻意隐瞒案涉电视剧超范围发行事实构成违约等意见,本院认为,第一,X文化公司于案件重审阶段撤回本诉系其基于诉讼风险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本身并不在本案双方有关诉讼费承担约定范畴之内,按照双方约定,X文化公司并不因撤诉而需承担诉讼费;第二,有关X文化公司超范围发行案涉电视剧系安徽某电视台于重审阶段提出的证据及辩称意见,上述事实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即便X文化公司超范围发行事实成立,T律所主张其故意虚假陈述亦缺乏依据,故其进而主张X文化公司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本院亦难以支持。


2022年1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T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T律所败诉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有约定,从约定”,前面说好的全风险律所承担付案件受理费,就应该律所承担。T律所后面找借口要求X文化承担案件受理费,借口不成立。


同样是全风险代理,同样是律所向当事人索要律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下面这个案件律所的诉请就被法院支持了。


2018年3月13日,辽宁某律所与刘某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由律所为刘某两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办理案件费用由律所先行垫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后律所共计为刘某垫付诉讼费356895元,由代理人王律师个人账户转出支付。


两案审理完毕并胜诉后,律所认为,胜诉案件,法院可以将诉讼费退还,后由败诉方承担,故要求刘某配合办理法院退费事宜,并返还给律所。


交涉无果后,律所起诉刘某,诉请为“要求被告刘某返还案件诉讼费356895元”。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案件费用由律所先行垫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代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356895元,虽双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告代垫的诉讼费如何返还,但本案中,原告系依据胜诉退费要求被告将其实际交纳的应由被告交纳的诉讼费返还原告,故本院予以支持。


2024年1月26日,一审判决: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辽宁XX律师事务所代垫诉讼费356895元。


这个案子之所以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诉讼费,因为协议里用了“垫付”二字。垫付的意思暂时先替别人付钱,后面还是要被垫付人偿还的。


第一起上海法院审理的案件,《委托代理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律所垫付,但是却将当事人需要返还的情形限定在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的连续性,且未收到任何回款或者未与安徽某电视台达成任何和解协议”的情形。


约定“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的连续性”,这个好理解。


约定“未收到任何回款”,这个也好理解。


约定“未与安徽某电视台达成任何和解协议”,这个就有点儿狭窄了有点儿奇怪了,抠字眼来理解,判决、调解、撤诉的话,当事人不用承担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与电视台达成了和解,当事人也不用承担案件受理费……


这一条还用了“且”字,是这几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的意思么?


律所又给自己上了难度,戴了枷锁。


总之,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有约定从约定”贯穿始终,所以大家签协议还是要注意点儿,上上心。


还有,全风险代理对于律所律师而言确实风险蛮大的,不想赌的话,慎签慎用。如果签了全风险,那就买定离手,落子无悔,孤注一掷,愿赌服输。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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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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