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请17人吃自助餐,写着302元一位,也就5000多元,可吃完却吃出14535元天价账单,店家:不是按人头收费,女子吓了一跳
01案件回顾:
重庆的李女士想在儿子生日时请客吃饭,于是通过某点评 APP 选了一家日料店,看到页面标注“302 元/人”,遂邀请了 17 位亲朋好友一同前往。
李女士到达日料店后,对服务员说:“我们是看了网上的价格来的,302 元一位对吧?”服务员当时没有明确回答,只是微笑着引导他们入座。
大家入座后,李女士又问了一句:“是自助餐吧?那我们就敞开点了哦。”服务员还是没有正面回应,只是含糊地应了一声。
随后,李女士和亲朋好友们尽情点餐,放开肚子大胆吃,享受着这顿他们以为的“自助餐”。
结账时,李女士看到账单上高达 14535 元的数字,震惊不已,说道:“怎么会这么多?不是 302 元一位吗?”
工作人员解释道:“女士,302 元只是预估人均价格,并非自助餐价格。不是按人头算!”
李女士气愤地说:“你们这不是误导人吗?从我们进店到现在,也没人明确告诉我们不是自助餐。”
工作人员无奈地说:“不好意思,可能我们沟通上有问题。”
李女士无奈先付了款,随后向相关部门投诉,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
02法律分析:
此事件中,商家的行为可能涉及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也明确,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构成价格欺诈。
在本事件中,商家在 APP 上的标价易使消费者误解为自助餐价格,从而诱使消费者进行了消费,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03网友评论:
网友对此事看法不一。
一些网友认为李女士自身也有疏忽,在到店后未进一步确认消费方式及价格,过于想当然,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更多网友指责商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认为其标价方式不合理,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类似的消费陷阱并不少见,希望商家能够更加规范自身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前务必仔细确认相关信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最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调解下,商家退还李女士 1450 元作为和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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