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和妻子感情不和,分居30多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男子与住家保姆同居17年,生前立下遗嘱,把价值4000万的三套房留给保姆继承。
男子去世后,妻子不服怒告保姆,归还自家房产,法院判决亮了。
01 案件回顾
广州深圳,男子刘阳,和妻子杨梅结婚后,生有五个孩子。(人物均为化名)
刘阳与妻子杨梅的感情却并不和睦,刘阳发现妻子长期沉迷麻将,不照顾家庭,甚至还有过婚外恋,这使得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分居。
两个人并没有办理离婚,却分居了三十多年。
随着年龄渐长,52岁的刘阳,找了38岁的保姆小艳,来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刘阳和保姆小艳竟产生了感情,并发展为同居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七年。
期间,刘阳所在的村子旧村改造,他和妻子当年一起自建的三处房屋也在改造范围,他们一家因此获得了2113 平方米的回迁房。
这些房产,刘阳自己留了三套100平的房子,妻子留了一套80平的房子,其余的房子分给了五名子女。
刘阳生前,曾在律师见证下,立下自书遗嘱,称因子女不孝顺,他所分得的300 平方房产全部归保姆小艳所有。
立下遗嘱五天后,刘阳提起离婚诉讼。其实,在立遗嘱前,刘阳已经提过一次离婚。
一审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作出判决,准许刘阳与妻子离婚,可妻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刘阳又再次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内容依然是 300 平米房产,以及他名下所有财产都归保姆小艳所有。
可谁知,还没等来二审宣判,刘阳因病去世。
刘阳死后,因为房产之争,妻子把保姆告上法庭。
02法律分析
刘阳名下的三套房产,所在位置的房价为13万每平,这三套房子价值近4000万。
《民法典》中规定,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本案的争议在于,刘阳生前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在这起案件中,刘阳曾两次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股权及财物等都保姆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刘阳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两人同居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遗产处理部分合法有效。但刘阳的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阳存在过错,所以酌定两套房产归刘阳的妻子杨梅,一套房产作为刘阳的遗产由保姆继承。
这样的判决结果,原配和保姆都不服,那么二审法院如何判决?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刘阳夫妻分居事出有因,但刘阳和保姆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典》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保姆小艳知刘阳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予,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刘阳的遗赠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保姆小艳的诉讼请求。
03 结语
有网友认为:分居30多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保姆贴身照顾了17年,怎么也得给套房养老啊。
还有网友认为:不管别人夫妻关系如何,有配偶就是有配偶,你不能拿原配当透明人,判决合理。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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