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首付50万贷款130万买到烂尾楼,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拒绝还银行贷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30万贷款!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09 16:56   山东  

浙江,一男子为买婚房,首付50万,贷款130万买了预售房,没成想,却买到了烂尾楼。


男子起诉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之后就没有按月还银行贷款,却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余下的贷款和利息。法院判决太给力了。


01案件回顾


28岁的李雷,大学毕业后在浙江找了份月薪8000的工资,女朋友月月是他大学同学,两人感情稳固。(文中人物为化名,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如侵权删)


俩人打算买房结婚,因为手中预算不多,为了省钱,小情侣一商量,买了还在建的期房,首付50万,银行贷款130万。


李雷父母是农村人,他们拿出来一辈子的积蓄25万支持儿子买房。李雷这些年赞了15万块,月月父母又给凑了10万,总算凑够了50万。


可谁知道,却买到了烂尾楼。


李雷那个急啊,眼看两年过去了,孩子都快出生了,房子却遥遥无期。


本来手头就紧,这下子还要一边租房子,一边还银行贷款,他吃不消啊。


他一咬牙,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官也是给力,判决解除了购房合同。


解除购房合同后,李雷在当月没有还房贷,他心想,这房子都没了,贷款我凭啥还啊?


次月,他就收到了银行的逾期催款通知,李雷也没当回事。


银行也不是吃素的,一看李雷不还钱,就和他协商解决:“李先生,您和我们银行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房子没了,贷款还得还!”


李雷被气笑了,怼银行说:“我前面还了几个月银行贷款了,这钱我还没找你们要呢。”


眼看协商无果,银行直接把他告上了法庭。


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李雷懵了,他觉得自己冤啊,房子没了,还得背债?


我们接下来往下看,站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


02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如果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很显然,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合同。但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在本案中,李雷已经和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这就意味着他和银行的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他有权要求和银行解除贷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中,开发商需要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


在李雷与银行之间的房贷合同争议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同意解除双方的贷款合同,并判决开发商将李雷原先的购房贷款13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全数返还给银行。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结语


有网友说:判的好,法律就应该公平公正,为咱老百姓排忧解难办实事。


为主持正义的法官点赞👍。


关于买房,您遇到过什么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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