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因为诈骗入狱,他出来后发现,在他坐牢的三年中,他欠信用卡的20万,竟然变成了120万。
男子走投无路,只能求助媒体。
01 案件回顾
江苏的小王是个聪明人,但他的聪明却没有用对地方。(文中人物为化名)
小王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工作时间长,见多识广,脑子活络。
几年前,他办了几张信 用卡,总额度有20万,小王靠这些钱倒来倒去开始在家做点小生意。
但生意不好做,小王总是亏本,20万很快亏了,没有钱周转了,他就开始四处找合伙人,拉人投资,只是他不知道这样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小王被人告了,他以诈骗罪被逮捕,判了三年。
进去后,小王后悔莫及,想着如果不是自己急功近利,也不至于这样啊。
他在里面积极改造,想早点出来。
可是,一出来,麻烦事就来了,银行开始给他打电话催债。
三年时间,各个银行的欠款,翻了六倍,一下子120万。
银行工作人员太态度蛮横:“又不是我们让你犯法的,一码归一码。钱一分不能少。”
小王被气笑了,银行比自己还无赖。自己诈骗那点钱,和这120万比那算什么。如果自己是骗人,银行就是明抢啊。
小王直接打电话求助了媒体,想要借助舆论压力来让银行让步。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情节存在虚构,如侵权,联系删)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小王签署了信 用卡合同,即使他因入狱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从合同约定角度,他仍然负有还款责任。
服刑并不是免除合同义务的法定事由。在法律上,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如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但服刑并不在此列),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发卡行在持卡人未偿还透支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收取高额利息或者滞纳金等费用。同时,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银行收取的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
只要信 用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银行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媒体的努力下,银行作出让步,他们说只要小王还40万,这是他们能争取到的最低还款额。如果小王不按时还,银行会起诉他。
03 结语
有网友认为:若20万存银行,三年利息连1.5万都不到,这银行赚钱就是容易啊。
也有网友认为:这是合法的高 利 贷,三年翻六倍,真够黑心。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