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新欢,毅然决然地抛弃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在离开家庭的24年里,对女儿不管不问,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晚年瘫痪被新欢扫地出门,却要求女儿每月给他3000块赡养费,法院如何判?
01 案件回顾
北京的王老汉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贤惠,女儿乖巧。但在女儿8岁时,他出轨了别的女人。(文人人物为化名)
王老汉爱上的女人是个带着三个孩子的单亲妈妈。
虽然已经有了三个孩子,但依然把王老汉的魂勾走了。为此,王老汉执意和妻子离婚,不但没有给妻子女儿留下一分钱,还留下一堆债务让妻子承担。
王老汉离婚后,就住到了新欢家里,为讨后新欢和继子女欢心,王老汉把自己挣的钱都花在了他们身上。
期间,王老汉还专门回来一趟,悄悄卖掉了单位分给他的房子,用卖房款给继子买房结婚。
对亲生女儿小王,王老汉却不问不顾,连当初离婚时承诺的每月给女儿100块抚养费,他也没给过。
小王的爷爷奶奶重男轻女,对这个孙女也是从来没有帮衬过一把。
小王在父母离婚后,和做保洁员的妈妈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很拮据,如果没有姥姥家里帮衬,她可能连大学也读不起。
王老汉抛妻弃女,把亲生女儿当草,把别人的儿女当做宝。
可他没想到的是,24年后,他脑梗瘫痪,失去了自理能力,继子女却将他送回了北京老家,并拉黑了他所有的联系方式。
他当年不顾一切要在一起新欢,也人间蒸发,不再和他见面。
王老汉无处可去,便想起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要求女儿每月支付他3000元的赡养费,给他养老送终。
女儿小王对父亲的行为感到非常气愤和委屈,她认为王老汉从未对家庭尽过责任,没有资格要求她赡养。
“小时候你对我不闻不问,哪来的脸让我养你?凭啥?”
“凭我是你爹!”
王老汉一纸诉状,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支付他每月3000块赡养费。
法院会如何判?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王老汉年老且患有脑梗失去自理能力,符合“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有权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两个相对应的义务。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当然免除。
也就是说,王老汉虽然没有尽到对女儿的抚养责任,但女儿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绝赡养父亲。
经过调解,小王表示自己会尽力赡养父亲,但父亲不能只能去住养老院,不能住到她家里来。
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小王支付给王老汉赡养费直到他退休为止。
03 结语
这个案子还有个特奇葩的地方,王老汉和新欢一起24年,居然没有领证。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继子女没有给他养老的义务。
网友们认为:王老汉也是自作自受啊,放着自己孩子不养,白白做牛马替别人养了24年孩子,最后被人吃干抹净,扫地出门。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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