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本想买套房子,可她没想到自己首付745万后,不但钱没了,房子也没得到,还被原房主告上法庭,倒贴了近500万。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01 案件回顾
(文中人物均在化名)
王丽丽在上海做生意,她盘了一下手头的资金,打算买套房子在上海定居下来。
在中介的介绍下,经过几次看房,王丽丽看上了一套180平米的二手房,房屋总价1550万。
王丽丽和原房主张先生达成房屋转让协议,按照约定,王丽丽需要先支付100万定金和400万购房款。
半个月后,房主张先生和王丽丽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按照约定,房屋总价1550万,王丽丽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745万首付款,房主提前交房。
刚签了协议后,意外发生了。
原来,王丽丽手头资金不够,交付500万后,余下的245万首付款她需要向银行贷款,可银行审批却被卡了。
这边,钱批不下来,那边,原房主张先生又催着她结清余下的245万。
不知道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王丽丽居然在2020年7月初和张先生签了个补充条款,里面有个惩罚条款。
按照这次约定,王丽丽需要在七月底把245万结清,而且这245万算是本金,属于借款,从7月1日到7月31日按日付张先生利息,利率是每日万分之三。
协议约定,王丽丽如果不能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王丽丽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且需要赔偿张先生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十多天后,王丽丽完成了745万首付款的支付。
可是,新的麻烦却又来了。
原来,按照协议规定,剩下的一半房款745万,要在8月底房屋过户前结清。
但让王丽丽没想到的是,这745万尾款,银行那边审批又延误了。直到两个月后,银行才审批发放了王丽丽745万的贷款。
可这时候,王丽丽却被原房主张先生告上法庭,张先生以王丽丽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赔付合同总价的20%做违约金,同时支付180万装修损失。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王丽丽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房款。她在首付和尾款支付过程中均出现逾期情况,违反了该条款规定的全面履行义务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王丽丽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未能按时支付尾款,从卖方角度来看,可能认为其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从公平角度可能存在争议),所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符合该条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丽丽和张先生的房屋转让协议,王丽丽需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王丽丽赔偿张先生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等合计497万。
王丽丽感觉自己太冤枉了,这套房已经涨价300多万,自己里里外外损失近800万,而原房主获利近千万。
王丽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她的诉求,维持原判。
事后,王丽丽把银行给告了,然而最终她还是败诉了。
03 结语
网友们纷纷认为:王丽丽实惨啊,这是最惨买房人,房子没得到,还倒贴近500万。这是被人给套路了吧?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也有责任啊,怎么银行就不算违约啊?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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