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在上海,一女子花7000元租了一套房子,与精神有问题的母亲同住。结果,她搬走后,竟然被房东给告了,要她赔偿80万房子贬值费和14万律师费。法院判了!
01 案件回顾
林女士在上海租了一套房子,每月租金7000元。(人物均为化名)
2019年3月,林女士把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到了租的房子里同住。可谁能想到,6个月后,母亲竟从房屋的阳台跳楼轻生了。
这对林女士来说是个巨大的打击。事后,她按照约定与房东张先生解除了租赁关系,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把租房的事宜全部处理妥当了。
林女士万万没想到,房东张先生在把房子卖了820万后,竟然反过来向她索要80万房子贬值费和14万律师费。
他说林女士故意隐瞒母亲跳楼的事情,导致他卖房时遭受了损失。
原来,张先生本来以900万把房子给卖了,新房主买了这套房子是计划当做婚房用的,但从保洁那得知房子死过人,是“凶宅”。
新房主把张先生告了,让他赔付80万损失。新房主认为,在房屋交易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相关重要信息。他认为张先生隐瞒了房子是“凶宅”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起诉了张先生。
张先生表示,自己也不知情,该赔的不是他。
两人经过庭外协商,最终张先生降价80万,以820万把房子卖给了新房主。
转头,张先生就把租客林女士给告了,向法院主张要林女士赔他房屋贬值损失80万,和律师费14万。
02 法律分析
林女士辩称,,自己并未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她表示,新房主买房仅一个月便能知晓房屋情况,而张先生作为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发两年之后却说自己毫不知情,显然有悖常理。
法院认为,房屋因林女士母亲坠亡有部分降价损失,但张先生主张的降价80万元非直接损失且是庭外协商结果,需综合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张先生主张林女士承租房屋后,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违反合同约定。
但法院认为,无论是合同约定抑或是法律规定,均未对此有禁止性条款,因此张先生的主张并无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难以认定林女士具有过错,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被驳回。
林女士考虑到母亲跳楼属于意外事情,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法院予以准许。
03 结语
网友们认为:跳楼如果也属于凶宅,那整栋楼都是凶宅啊,林女士能赔得起吗?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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