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花120万购入2500克金条,金价飙升后商家拒发货,商家:愿艾承担违约责任,但货发不了,法院如何判决?
01案件回顾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伟在上海经营着一家小型投资公司,他注意到近期国际金价波动较大,认为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机会。经过一番市场调研,他决定购买一批金条作为投资。
张伟在网上找到了一家信誉良好的金条销售商,分两次下单,一次1200克,一次1300克,总共2500克,总共花费120万元。
张伟在购买时,金价为每克485元,他预计金价还有上涨空间。
张伟下单后,金价如他所料开始上涨,第二天就涨到了每克495元。
然而,张伟并没有如期收到金条,他联系商家询问情况,商家回复称由于金价上涨,库存紧张,需要等待。
张伟多次催促,商家始终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并提出如果张伟等不及可以申请退款。
张伟认为商家是因为金价上涨故意不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金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02法律分析
张伟认为,由于金价上涨,商家故意不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金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商家辩称,不发货是因为库存确实不足,如果张伟等不及可以申请退款。商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只愿意赔偿少量利息,认为黄金差价过高,不应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张伟与商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张伟已经支付了款项,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发货义务。
商家未能提供库存不足的证据,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伟的损失计算为购买黄金之日到起诉之日因黄金价格上涨所应获得的预期利润,即2500克乘以(550元/克-485元/克)的差价,总计162500元。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商家返还张伟120万元,并赔偿张伟损失162500元。
03结语
有网友说,如果是降价了,你看商家会不会连夜发货。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市场波动较大时,合同的履行尤为重要。商家和消费者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给另一方带来损失。对于张伟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