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惠州,一场因富商遗产引发的纷争,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层层涟漪。
01案件回顾
富商朱甲(人物皆为化名),在商业领域纵横捭阖,积累了丰厚的资产。然而,他的私人生活却如一团乱麻。朱甲在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梅陷入了婚外情的纠葛。2004年,他们的女儿朱小小出生,这个孩子的诞生,成为了日后纷争的重要导火索。
朱甲的妻子,因丈夫的出轨,身心遭受重创,精神逐渐失常,最终瘫痪在床,失去了立遗嘱的能力。后来,妻子离世,她生前未能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这也为后续的遗产争夺埋下了隐患。
不久后,朱甲也因病去世,他生前留下了一份手写遗嘱,内容为“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王梅及女儿朱小小继成(承)”。这份遗嘱写在笔记本纸上,不仅存在错别字,还有涂改之处,其形式略显草率。
据统计,富商朱甲的遗产折合成现金高达1879万。
朱小小和王梅手持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甲的全部遗产归她们所有。朱甲与原配的女儿朱玲玲则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额由自己继承,剩余遗产自己应占80%,小三的女儿占20%。
朱玲玲还指出,父亲在婚姻中出轨、家暴母亲,存在严重过错。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02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该案例中,非婚生女朱小小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判定,《民法典》继承编中有明确规定。遗嘱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而对于朱甲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朱甲的婚外情关系违反了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这部分赠予无效。
在遗产分配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该案例中,朱甲的妻子先于其去世,朱甲对妻子的那部分遗产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判定朱小小继承遗产的80%,朱玲玲继承20%。
双方均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判决无误,维持原判。
03结语:
网友纷纷评价说,这样的判决结果确实对婚生子女不公平。眼睁睁看着父亲出轨,还眼睁睁看着属于母亲的遗产大部分流向了非婚生女和那个伤害母亲的人,情感上的冲击可想而知。
也有网友认为:不可思议,原来私生子可以继承原配的财产。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谁来守护原配和婚生子女的利益?那这样还是不要结婚了吧!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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