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不懂法,还真不行啊!
01 案件回顾
四川成都,有个男子王某,他在外打工多年,积攒下一点家底后,就回老家开了一家熟食加工房。(文中人物为化名)
王某这人厚道,又加上手艺地道,做的熟食胃口好,价格还公道,生意特别红火。
这一年年初,生意特别好,王某就想着扩大规模,他从一个猪商那花22万,买了2000个猪头,想要加工成猪头肉出售。
可他没想到的是,这边猪头前脚刚进冷库,市监局的人后脚就来了。
由于王某提供不了进货发票和检验检疫证明,监管局就把这批猪头肉扣押了。责令王某0限期提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证明、详细交易凭证、转账账号等资料。
在规定期限内,王某没有提供相关资料。随后,市监局以猪头肉检疫不合格为理由,决定罚他721万。
王某看到这个罚款金额,简直要崩溃了,他哭着说:“我就算把房子卖了,砸锅卖铁也凑不出这么多钱啊!”
没办法,王某只能去法院起诉市监局。那么,法院如何看呢?
02 法律分析
在法庭上,王某和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王某说:“我不是这批猪头的所有权人啊,市场监管局罚错人啦。这批猪头刚运到,还在验货收货的时候就被查了,我们加工坊还没开始加工呢,根本就没有生产经营行为,从法律上说货物所有权不是我的,要罚也应该罚销售方啊。”
市监局认为,根据《合同法》里货交承运人的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交给王某委托的司机的时候,就已经转移给他了,所以王某就是货主,罚他是对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应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予以从重处罚,处货值金额24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加工坊货值金额达288400元,远超从重处罚的基准,对其处涉案金额25倍的罚款,有法律依据。
另外,加工坊购入涉案冷冻猪头肉正值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根据《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产品,进一步证明加工坊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当地市场监管局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力作出处罚决定。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食品加工坊的起诉。王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结语
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大于天,这事给大家提了个醒,大家可千万不要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制品啊。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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