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母亲带着三岁孩子在商场购物时,母亲在距离孩子约2-3米处低头玩手机。孩子两次来到商场三楼自动扶梯入口处,第一次摸扶手带后返回,母亲看到后继续玩手机。第二次孩子双手抓住扶手带被上行扶手带提起,从扶手带与周边栏杆空隙处坠落到一楼当场昏迷。
母亲怒告商场,索赔154余万,法院如何判!
01 案件回顾
上海,王女士带着她三岁的儿子旺旺去商场购物。陈女士在商场三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离孩子大概两三米远的地儿,低头玩起了手机。(文中人物为化名)
旺旺这孩子好奇,第一次跑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摸扶手带,然后又跑回妈妈身边。王女士抬头看见了,可孩子回来后呢,她又接着玩手机。
接着孩子又跑回自动扶梯口,双手抓住扶手带。这下可不得了啦,孩子的身体马上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来,从扶手带和周边栏杆的空隙那,直接从三楼梯井掉到了一楼。孩子当场就昏迷了。
经过鉴定,孩子因为这一摔,重度颅脑损伤,成了一级伤残,以后得完全靠人护理,还得长期用抗癫痫药物。
王女士觉得商场没在自动扶梯那设置足够的护栏,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把商场告到了法院,要求商场赔偿。
商场可不认账,说这是孩子自己调皮故意攀爬扶手带,还有王女士没尽到监护职责导致的。自动扶梯没质量问题也没安全隐患,商场也做了安全提示,出事后还及时救助了,不该赔偿。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
02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商场辩称自动扶梯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且已在扶梯及相邻区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但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商场在安全保障方面仍存在不足。
母亲王女士在带孩子过程中低头玩手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能因为母亲的监护失职,而完全免除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涉事商场对孩子的损害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涉事商场赔偿原告旺旺154万余元。
涉事商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结语
网友门纷纷表示:母亲心真大,自己玩手机,让孩子一个人玩自动扶梯。她才是更大责任方
也有网友表示:孩子已经一级伤残了,母亲已经付出惨痛代价,154万真不多!
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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