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WTO之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有上诉机制吗?

文摘   2024-11-26 00:05   重庆  
除了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拥有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现已陷入停滞)外,一些国际或区域性的多边、双边机制和特定领域的争端解决安排也可能包含类似的“上诉仲裁”或二次审查机制。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例子:
1.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机制概述:ICSID 是世界银行下属机构,专门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

上诉机制:ICSID 的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但存在一个“裁决取消程序”,由一个特别的 仲裁委员会 审查特定条件(如程序不当、超越权限)。目前没有正式的上诉机制,不过近年来关于设立“投资争端上诉机制”的讨论在国际层面有所发展。

2. 欧盟与双边投资协定框架中的投资法庭制度(ICS)

机制概述:欧盟推行的投资法庭系统是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重要部分(例如与加拿大的 CETA)。

上诉机制:该体系通常包括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两个层级,确保投资争端裁决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3.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机制概述:ICC 仲裁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商业仲裁形式。

上诉机制:ICC 仲裁中没有正式的上诉机制,但允许有限的程序性复核。例如,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国家法院挑战,前提是存在程序性问题或超越权限。

4. 美墨加协定(USMCA,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机制概述:USMCA 中包含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上诉机制:与 WTO 类似,USMCA 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类似上诉机构的功能,允许就某些裁决提出进一步审查。

5. 体育仲裁法庭(CAS)

机制概述:CAS 是处理国际体育争端的重要仲裁机构,例如奥运会、国际足联等相关争端。

上诉机制:CAS 的仲裁分为初审和上诉两个级别,运动员或相关方可以对初审裁决提出上诉。

6. 区域性经济体制中的上诉机制

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允许成员国将争端提交至常设审议法庭,并可以对初裁决定进行上诉审查。

东非共同体(EAC) 和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它们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上诉功能,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

7. 特定国际条约下的仲裁

某些国际条约(如海洋法公约、跨国环境协议)中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包含上诉程序,例如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中,某些案件可能允许逐步审理。

8. 总结

尽管许多国际机制中存在上诉或复核安排,但它们与 WTO 的 Appellate Body 不完全相同。多数机制提供的复核程序仅限于程序性问题,而非实体问题的二次审查。区域性或行业特定机制近年来更加重视设立正式的二级审查层级,以增强裁决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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