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起点是用工,亦即,一旦用工,由此形成关系。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得力的证据是工资表。从逻辑上讲,用人单位可以违法逃避不去用工登记,违法不缴费,或不签订合同,但不发工资那是无论如何也无法为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通过工资来形成劳动者再生产能力。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刚性的证据是用人单位到人社部门办理的“用工登记表”。言其刚性,是指法律强制性规定,用工须在30日内登记。第二强的证据就是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于操作中用工登记与社会保险缴费逻辑上有先后关系,因此仅可提供缴费记录为凭。又因缴费记录存在第三方之处,故其证据客观性上不容易被污染。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比较柔和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由于合同存在补签、倒签、遗失、不出示等等千奇百怪的情况,在法律实务中,一般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支持、补强才比较可信。不重视劳动合同的,大有人在,因此法律通过设定不签合同最长要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以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制度,强制入轨。实务中,会发生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情况,虽然分支机构永远成为不了法人单位,但是经人社部门依法登记,可以作为甲方订立劳动合同,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
其他,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还有考勤记录、证书、报名表,等等,这些往往都是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明资料形成链条才可以。
劳务派遣,是三方关系,即劳动用人关系,劳务用工关系、派遣民事关系。国家对劳务派遣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以预防出现丑恶现象,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使用劳务派遣的员工不能超过10%。实务中,会发生借用用工形式,虽然也是三方关系,但并非劳务派遣,前者是非市场行为,后者是市场行为。
总之,劳动关系是一种管理关系、隶属关系,在人身方面有明显体现。界内归纳出具备三个构成才能认定劳动关系,一是主体合法,例如退休人员在年龄上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判例上,对未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仍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但按有权解释,应按退休年龄掌握),二是形成管理被管理事实,即端人碗服人管,三是从事工作为用人单位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