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备用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文摘   2024-06-09 21:39   江苏  

案情


某国有公司为应急需要,向各部门分发现金备用金。甲作为部门报账人员,为家庭装潢需要,一直占用5万元。后事发。问甲是否构成犯罪。


浅析


挪用公款罪,是个很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对那些经常接触公款的人。在这些人错误的观念里,认为以后还上不就行了,不以为是犯罪。


挪用公款罪名,如果表述成“挪用公款私用罪”就容易被人理解了,该罪的本质就是挪作私用,把握此特征,理解起来迎刃而解,也具有宣传教育意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之下分“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等三种犯罪情形。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5万元。


只要是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的,就会构成挪用公款,至于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大小和具体情形。一般来说,单位不宜采取备用金制度,很容易诱发犯罪。


本案甲挪用公款,很明显是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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