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受伤的能否认定工伤

文摘   2024-07-05 19:44   江苏  

案情


小区保安甲与业主因停车发生争议,保安乙因过来劝架与保安甲发生冲突。保安甲先动手推了乙一下,乙遂挥拳把甲门牙打掉一颗。问甲是否构成工伤。


浅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风险与责任


适用好此条,需要先对工伤保险有一个前见的知识。保险是针对风险而言,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因此,一旦风险现实化,就要区分责任大小,这对理赔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伤害情形认定工伤的重要条件是限定语“意外”二字。该“意外”二字表明被保险人对于伤害后果的发生不负主要以上责任,重在强调工伤保险事故的责任问题。

 

                 二、因果关系与规范性


因果关系理论,刑法学上是最为发达的,行政法和民法领域都稍有不及。现代的因果关系基本上是规范因果关系,也就是要体现价值判断,毕竟万事万物之间很难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运用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也无济于事,同时,必然(要)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上早已成为少数派学说。


因此,拟用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本案是否构成工伤且达成共识,是不容易的。


                    三、结论


本案打架中,谁的责任大呢?从后果看,甲受伤重,且乙有伤害故意,乙的责任要大。同时,由于甲先动手,也有一定的责任。


有了以上的价值判断,我们可以理顺一下: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纠纷,动手推乙引起打架,被乙挥拳打掉牙齿。相对于乙而言,甲的责任小(注:不能要求存在纯洁的被害人),可以认定为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甲可以认定为工伤。


                     四、余论


对甲与乙打架是否属于履行职责引起,有不同观点,这里不能形而上学,也就是孤立静止地看问题。甲乙打架当然系因履行职责而引起,此处并不存在排斥因素。


总之,本案甲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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