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不等于“不想还钱”

文摘   2024-06-13 12:27   江苏  

案情


甲借钱给乙,约定乙将车辆过户到甲名下。后乙弄个假证糊弄甲,甲未识破,乙将借来的300万用于偿他债。之后乙逾期不还,甲追索时才发现假证,现乙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有的认为,甲乙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也没有不想还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浅析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确实含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然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务中有诸多不专业的表现,最常见的就是类似本案,只要犯罪嫌疑人未亲口交代不想还钱,就不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与对非法占有目的误解有很深的关系。


非法占有目的的构造,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主要用于衡量可罚性或违法性,利用意思主要在于区分罪名,例如盗窃和毁坏,等等。这里的排除,有一种偏颇的观点认为,是指永久排除,这是不妥当的。


对于不同案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注意与案件的结合性才对,有的要具有永久不还钱的想法才能认定,但有的即便是一时性非法占有也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前者如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行为就有一时占有的特点,对该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考虑永久排除的意思,这样才有可罚性。后者如常见的拆东墙补西墙类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能赖多久就赖多久,长期非法排除权利人的占有,虽然很难认定永久排除意思,但是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乙使用欺骗手法,拆东墙补西墙偿债,长期非法占用权利人资金,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类案件,如果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会造成一种混乱,“钱骗到谁手就是谁的”。


综上,哪个嫌疑人会轻易交代出不想还钱的想法呢,因此一时性非法排除权利人占有并加以利用的意思,具有认定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基础,也完全符合刑事政策要求。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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