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出罪不能太笼统

文摘   2022-09-13 13:50  

案情


甲乙夫妻吃饭后,由未饮酒的乙驾车。到小区门口时,由于驾驶技术不精,会车过不去。甲就与乙互换位置,帮助处理,不巧发生刮擦。有人报警,经吹气,甲酒精含量达150。甲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浅析


虽然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但对于本案来说,从第一感来看,还是觉得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是,该怎么思考呢?


为了思考这个问题,先要建立一个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个犯罪论体系之间是有逻辑顺序的。


逻辑很重要,一般不符合逻辑的事都有猫腻或省略。


上述三个阶段都分别有出罪功能,但对于个案来讲,出罪事由认定在哪一个阶段,其意义是不一样的,甚至有天壤之别。例如,如果在有责性阶段认定不构成犯罪,那么就说明客观上是有犯罪行为的,只不过不予谴责罢了;而如果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就认定为不构成犯罪,那就说明一切如常。


具体到本案,甲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吗?小区门口也是道路啊,酒精含量又这么高,看来很符合。


那么在违法性阶段,甲是否属于像正当防卫那样不得已而为之,进而冲淡了违法性呢,好像也没达到不得已的程度。


最后就是有责性阶段,这个阶段有一个人性化考虑因素,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要求甲不出手帮其妻这种期待可能,是很低的。因此,从期待可能性角度,阻却其有责性,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是有可能的。


到了有责性阶段,才阻却甲的责任,也没有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这对于其他人来说也能理解,有利于法制教育。


如果不从以上考虑,直接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也可行,但是理由显得没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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