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论体系有两种代表性理论,其一是范畴论,其二是目的论。
范畴论,是一种以逻辑关系为基础的理论。我国刑法学没采取过范畴论犯罪论体系。所谓范畴论,就是先建立某一个基础,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去发展而成的理论体系。
例如四阶层犯罪论,其第一阶是行为,然后在行为之上再发展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范畴论是以行为概念为基础展开而形成。貌似它注重在认定犯罪过程中考察行为,由于此处的行为是中性、无味的,因此,四阶层只是一个逻辑味十分浓厚的体系。
犯罪的认定可不是仅靠逻辑就行的,它有价值判断在里面。这就如同,某某人做事很有逻辑,但却总令人不满意。
目的论,是指以目的为指引而构建的体系。犯罪论的目的应该是法益保护。在目的论视角下,法益是整个犯罪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每一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认定都要以法益保护为目的。例如,通过目的论指导,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要素对法益侵害很轻微,虽然很有逻辑性,也不能够认定为犯罪。
综上,很显然,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才是我们需要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