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由此前的注重事实判断,进化到如今的注重结果归属判断,后者如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注:相当,即含价值判断之义),前者如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早先,我国刑法流行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二理论。
什么是必然和偶然呢,无疑来源于哲学。
必然,是指行为包含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合乎规律发生了结果。把握它,重在两个关键词“根据”和“条件”。其实,“根据”是重要的“条件”,均为原因,此乃二者关系。
偶然,是指行为不包含结果的“根据”,只是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才合乎规律发生结果。那么,行为与结果之间属偶然关系,而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却形成了必然关系。
由此可见,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是纯事实判断,这就是我国刑法早期的因果关系理论。
其实,细细一想,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是差不多的,只不过,现在尤其强调结果归属判断的规范性而已。
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视角下,要注意“根据”和“条件”。例如,保安履行职责时与人打架,那么履职中有发生打架的“根据”吗?答案是可以认为有的。
综上,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就是“根据”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了结果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