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务员甲负责单位的初审工作,其在一些企业报送材料时,帮乙推销产品,后乙为感谢,送甲10万元。问甲是否构成受贿罪?
浅析
在现实中,人们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往往有侥幸认识,误以为只要不是自己职务份内的事,即使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也不会构成受贿;更有甚者,就如本案,误认为做个顺水人情,拿点好处,也不会构成受贿。其实以上,都属于对刑法的误解。
受贿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当钱和权形成对价关系时,就会构成行贿和受贿。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呢?
一直以来有四种观点,一是指本人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如分管;二是指不仅包括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还包括纵向条线关系形成的职务便利,如联系;三是指不仅包括前两项,还包括横向关系形成的职务便利,如牵头;四是指只要利用具有抽象意义上的权限就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事实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多采取第四种观点,亦即,只要收受财物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抽象的关联性,基本上就会认定为受贿罪。
例如本案,甲的初审工作虽与产品无关,但其利用初审形成的优势地位,为乙推销产品,已构成利用职务便利,并与10万元形成对价,构成受贿罪。
综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目前已取抽象意义上的职务便利,这也是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只要是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基本上都是受贿。一般来说,涉及财物问题的,如果没有廉洁之心,都极易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