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聘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文摘   2024-08-24 09:17   江苏  

公开招聘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什么关系呢,特别是,是否有效力上的关系呢?


劳动合同制与合同制,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合同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领域。


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一个要约与承诺的逻辑过程,要约就是提出招聘条件、并表示出受其约束的意思,而承诺是予以同意。


要约,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了选人问题。而为了更好的选人,用人单位一般会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的视野范围,但这也只不过是要约,有的甚至是要约邀请(只提条件,不表示受约束)。


要约情况与后期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关系是怎样呢?效力还是应从合同的基本原理来判断,一是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由上可以得出,公开招聘与否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主体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不违背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相反,以之处条件否定劳动合同效力,很容易违背公序良俗,特别是违背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判断劳动合同的效力及由此衍生的问题,应该坚持法律视角,从主体,特别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构成要件来判断,而不能在这之处,随意添加构成要件,那样法律问题就会千人千面。


即使是法律规定的一些条件,也要结合目的,看其是倡导性规定、提示性规定,还是构成性规定,而不能随意添加,导致侵害更为重要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历史问题的解决,如转换劳动合同主体关系,其实与公开招聘无关,它更侧重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积极的合目的性行为,不涉及劳动合同效力及其相关问题。


综上,公开招聘方式不是判断劳动合同效力的要件,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构成要件还是主体和意思表示。转换关系是合劳动法目的的积极行为,不涉及效力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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