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北大教授陈兴良来讲学,虽然只赶上听了一小会儿,但却听到了刑事政策和教义学(犯罪构成)的关系的相关讲解,与跑了很远的路程去听课相比,还是超值的。
大咖的课要听,有可能其不经意的一句,会解开你长久的疑问。刑法学之所以受到很多人的喜爱,是因为其更讲道理、讲原理、讲法理,而不是像不擅长法律的人理解的那样,法律仅凭硬性规定就足够。
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一个学习刑法的难点,德国的李斯特认为二者之间存在鸿沟,学界称“李斯特鸿沟”。罗辛克专门写了一本小册子论述刑事政策问题,是必读的基础书。
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并非和谐。比如说我们常举的一个例子,也是陈老师信手举的,对于诈骗案,立案前的退赃,不计入犯罪数额,这是所为何因呢?这其实就牵涉到刑事政策问题。
按照犯罪构成来讲,无论立案前后,只要是诈骗,所有犯罪数额都应该相加,予以全额追诉。但是作为刑事政策的载体司法解释却规定,立案前不计入,这无疑是打击犯罪的策略需要,鼓励自新,降低办案成本,可谓“成本收益”角度。由此可见,刑事政策此刻根本没有考虑犯罪构成。
因此,在工作中,对于刑事政策的把握还是要注意的,当然刑事政策虽然比较厉害,但也不会偏离犯罪构成太远,而且它要有利于刑法目的才行。
刑事政策虽然可以超然般存在,但是并非哪个层级都可以自由作出,至少要是司法解释。
为何立案前的退赃不计入诈骗数额,这可能是刑法爱好者以前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原来是刑事政策所致,这篇小短文也算作对刑事政策的新解,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启示我们,规则需要原理的滋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