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真正可怕之处

文摘   2022-09-24 07:32   江苏  


人们对作为有明确的认识,但对不作为容易有误解。


不作为,是指有义务而不履行。


判断不作为的过程,基本上是寻找产生义务根据的过程。


不作为真正可怕之处在于,你有义务而不自知,但不可以以不自知来阻却违法性,不自知这一主观问题另算,例如,仍然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因此,对于具备一定职责的人来说,不作为显得更加厉害,在追责过程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基本采取宽缓说。


所谓义务,通俗点说就是指是不是你的事。


当然,对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还是要高些的,也就是需情节严重或后果很严重。


实务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断为何有纷争,主要在于对不作为犯原理把握不透。


拒执罪,是一个真正的不作为犯,其义务是要履行行生效判决裁定定下的义务,但是,也不是不履行的就一律构成犯罪,因此立法、司法解释明确很多情形在表达一个主要意思,即“积极的不作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如转移、隐匿等等,这就在罪与非罪之间留下一个区域,而这个区域一般是为司法执行预留的。所谓够与不够,要在基本原理之下衡量,司法本身就是判断。


综上,不作为一点也不比作为差,它俩都归于行为之下,不作为真正的可怕之处在于它与作为一样,仍然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用不知情是无法搪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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