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文书落地的环节,具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文书生效,期限起算,等等,都依赖于送达。
关于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最为标准,以至于其他法律法规基本都规定,送达参照民诉法执行。
送达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把文书有效地交付给受送达者,同时还得具有事后可证明资料。事后可证明性是从事工作的必要法律思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七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具有优选性,公告送达具有穷尽送达方法以后的兜底性,其他送达方式可以因情而使用。
使用直接送达方式中遇有拒绝时,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了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也是有效的。
电子送达,难以触摸,因此法律规定,以事先有此约定才能采用。
委托送达,需要委托函件。邮寄送达,具有技巧性,但以邮政的邮件为有效。
实务中,比较模糊的是转交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以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对于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制教育措施的人,转交送达存在的宪法法律基础是,受送达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不应受阻。因此民诉法对转交机关的要求是,必须立即转交。
送达的构成一般是送交和签收(姓名和时间),以前还有宣布一说,由于现在人们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宣布不是常提及。
总之,送达是司法实务中不可忽略的制度,对于其他法务活动具有参照价值。送达的中心要义在于真实送到。转交送达的基础在于受送达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不应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