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约定单方解除、法定单方解除。
合意解除,是比较常见的合同解除形式,意思自治不受干涉。但是如果仅规定合同只可以合意解除,那么会导致很多合同陷入僵局而不能自我救赎。
因此,民法领域还规定了约定单方解除和法定单方解除两种形式。所谓约定单方解除,是指在合同里有约定,当出现一定事由时,合同一方具备单方解除权,不需要对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法定单方解除,是指单方解除的事由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的单方解除权。
当单方可以解除合同时,此时解除权是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不需要对方同意,凭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把事情办成的权利。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就是一方通知另外一方即可,当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
民法典出台后,上述“通知”形式还可以很特别,可以利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应诉或答辩通知书进行。当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结后,确认了单方解除有效时,合同解除效力溯及到从应诉或答辩状到达时起算。
上述特殊的通知形式会涉及到日子的计算问题。例如有一案例,甲主张约定租金从2017年9月17日算至2022年年6月30日,之后按市场价计算。很显然,甲的意图就是认为,只要确认了单方解除有效,那么合同的解除日子就是6月30日这个答辩状送达的日子。
这一点,对于租金计算有很深的影响。作为对方律师而言,很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会主张不承认单方解除,改为很爽快地同意合意解除。虽然数额相差并不大,但这体现细致细心问题,进而会影响以后的案源。
一行有一行不可言说的语言。例如,围棋手谈,当对方是这样下的,那就是告诉你不可以那样走,否则此处欠着一手棋呢。
综上,合同可以单方解除,是为了避免合同僵局。单方解除可以达到解除的法律效果时,它是一种形成权。通知的形式包括诉状的送达这一特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