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最大魅力之一是预见性强,就是人们通过学习法律就可以经过预见而自我指引自己的行为,而不必等待明确。
在法律之中,唯有刑法理论性最强,对刑法理论的学习,不在于获取多少知识,而在于体会高维度的思维方式和培养对案事件的洞察能力。
客观归责理论,时至今日仍比较风靡,确实有其魅力,对其把握,不能仅就具体层面展开,而应先从其所处方位入手,才能领略风采一二。
传统的犯罪论的构建是围绕“不法”和“有责”进行,“不法”负责法益侵害事实的评判,“有责”负责围绕以能力为中心进行追责可能性的考察。早期,不法和有责比较分明,后来界限渐渐模糊,主要表现在故意和过失,这些原本是有责层面的要素,逐步侵入不法层面。
这样的背景下,客观归责理论因历史需要而诞生,其使命就是位于不法和有责之间,研究从不法向有责过渡的一般性问题。一般性,是指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意思。
从客观归责理论的构成结构可以看出,其每一步无一不是体现着不法和有责的结合。
客观归责理论的三个构成部分先后是,危险的创设,危险的实现,以及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危险的创设是指犯罪行为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其所指的风险是指法益侵害事实,不容许是有责性的体现。这一部分的研究、考察方向是追究涉犯罪行为在客观层面和有责性结合方面的一般性规律。
危险的实现,是指不容许的风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部分在考察客观条件的基础上,仍要进行行为有责性的进一步考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条件关系,而是在其基础之上的更进一步的、更窄的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
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是指依据前二个步骤所得出的结论,终究是否符合相关罪名的目的呢,换言之,是否被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效力所射及呢。这一部分关于罪名效力或目的的判断,依然有着有责性的痕迹。
由上可见,客观归责理论是关于不法和有责相结合的理论,具有糅合性和整合性,难怪张教授对该理论并不持推荐态度。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综合性刑法理论,已不单局限于风险理论、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关于刑法适用的解释。客观归责理论能够加深我们对“有责性”的认识和运用,进而深度把握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例如什么样情形才有追责可能性,偶然行为对追责的影响,个人能力对追责的影响,哪些情形可以阻却违法或责任等等,有着很强的方法论价值。